Page 52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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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97
述 OBU 辦理之 非 國際 聯 貸 案件 ,如總授信金 額未達新台 幣
三 千萬元者 , 仍 應依 徵 信準 則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徵 提
「所得稅 報 表」。 惟 OBU 之授信 戶 如係設立於免稅地(如
英 屬 維京群島 等)之境外公 司 ,依規定 無 須 申 報 所得稅, 僅
須 繳 交 登 記規 費 , 故 實 務 上 該等授信 戶無 法提 供 所得稅 報
表, 據上 ,如 OBU 之授信 戶 係設立於免稅地之境外公 司 ,
且 總授信金 額未達新台 幣三 千萬元者 ,其 財 務 報 表之 徵 提得
以 附 聲 明書 之自 編報 表及 最近 年 度 政府規 費繳 訖 證 明單據影
本
本所得稅
三、 另海 替 外分行之授信 報 表。 案件 ,依 徵 信準 則 第十八條第(二)款之
規定,如依 海 外分行 當 地法 令 與 實 務 慣 例,得免 徵 提會計 師
具
財
供
所得
分行之授信 簽時,亦應出 戶 如係設立於免稅地之境外公 向所在地國家申 報 之所得稅 司 , 報 表。 惟 海 外
無
法提
稅 報 表 者 ,得 比照 前開 說明 辦理,以 符實 際。
< 之二 >
91.11.26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二)字第 0918012073 號函
主 旨 :所 詢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外法人授信金 額達新台 幣三 千萬元 以
上 , 是否 須 徵 提會計 師 查核簽證 報告 一 案 , 復 請 查 照 。
說
復
:一、
明
號
七八二 貴 處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 台 央 檢 伍字 第 ○ 九一 ○○ 四四
函
二、查本 部 八十七年七月一日 台財 融第八七七三一二四二 號 函 有
關總授信 歸 戶 金 額達新台 幣三 千萬元 以 上 應辦理會計 師 查核
簽證之授信種 類 應 涵 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之規定, 雖 係
引據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六條有關「境內」 客戶 向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融資之規定,作為 說明比 較基礎 ; 惟 該 函另 已 明 確
說明 ,前 述 規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六條)與融資簽證規
定係 基 於提 昇 銀行辦理授信作業 品質 之 目 的不同,不 宜 援 引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之授信得不計 入 總授信 歸 戶 金 額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