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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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93
(十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之授信業務應與銀行各單位合計,仍
應適用銀行法相關規定
84.12.12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五)第 84788234 號函
主 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屬 總行管 轄 之分 支 機構,並 無 獨立人格,不 能
為 權利義 務主 體 ,其所辦理之授信業務 仍 應與銀行各 單位 授信合
計, 整體 而 言 仍 有銀行法相關定之 適 用, 復 請查 照 。
說 明 : 復 貴 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三年大 安 全 字 第 ○ 九 ○ 六 號
函 。
(十五)總授信歸戶範圍仍應涵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授信金額,以
存單質借部分可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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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87.7.1.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731242 號函
主 旨 : 香港 上海 匯 豐 銀行高 雄 分行 函 詢 有關授信 歸 戶 總金 額達新台 幣三
千萬元 以 上者 ,應辦理會計 師 融資簽證之授信種 類是否 涵 括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之授信及以定存 單 為 擔 保 品 之 質 押借款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二、三,請查 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會八十七年五月五日 全 授 字○ 六一二 號 函 。
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六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
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
照 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 令 辦理」。查其立法 原意 係為 補
充 同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免放款 予 境內之業務, 影
響 國內之 貨 幣 供給 、外匯管理及 賦 稅公 平 ,並 使 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與國外銀行向國內之融資二 者 立於相
同之
援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品質 基礎 目 。 此 與融資簽證規定係 故 前 述 規定不 基 於提 引 昇 銀行辦理授信作業
之
的不同,
宜
辦理之授信得不計 入 總授信 歸 戶 金 額 之依 據 。 另 本 部 金融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