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516
49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 :一、依 據 本會銀行 局 案 陳 中央銀行外匯 局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台 央外 拾壹字 第 ○ 九三 ○○ 三六八九九 號 函 暨 中國國際 商 業
銀行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九三)中總融 字 第二三 ○ 七 號致
中央銀行 函 辦理。
二、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得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四條第一款外匯存款業務及同條第六款外幣匯兌之匯 入 匯
款業務,委託同一銀行之指定辦理外匯業務 部門 或分行
( DBU )代為處理,並應帳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委託
費
業務,有關稅
規定如下:(一)
三、銀行 作業,應於依有關規定 DBU 代為處理 OBU 訂 定委託處理 書 面 文 件 後辦理。
若 DBU 向 OBU 收 取 合理對價以 支 應其營業 費 用 者 ,該收
報繳
稅。(二)
之所得並依規定申
入
若
向
帳
未 應列為 OBU DBU 收 取 對價, 因 其向 客戶 收 取 之 手 續 費 收 入 已 DBU 載
於 OBU , DBU 辦理 此 項代理業務之 費 用, 則 不得由 DBU
費
用列之。
四、前 以 述 委託業務 均 不得 涉 及 新台 幣交易, 且 其相關帳務處理應
以 OBU 名 義 為之,並 視 為 OBU 之境外外匯存款及境外外
幣匯兌之匯 入 匯款業務, 權利義 務 歸 屬 於 OBU 。銀行 DBU
代為處理 OBU 之境外外匯存款業務時, 仍 應 遵循 「國際金
融業務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五、銀行 OBU 經核准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
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收受 客戶 存款業務及同項
第二款辦理匯兌之匯 入 匯款業務 者 ,得依 說明 二 至 四之 方 式
辦理,並由 OBU 統籌負 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