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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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  :一、依    據  本會銀行      局  案  陳  中央銀行外匯       局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台  央外  拾壹字     第  ○  九三  ○○   三六八九九       號  函  暨  中國國際    商  業

                                    銀行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九三)中總融                           字  第二三    ○  七  號致
                                    中央銀行      函  辦理。

                               二、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得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四條第一款外匯存款業務及同條第六款外幣匯兌之匯                                   入  匯
                                    款業務,委託同一銀行之指定辦理外匯業務                                部門   或分行

                                    (  DBU  )代為處理,並應帳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委託



                                                                              費
                                                                業務,有關稅
                                                                                 規定如下:(一)
                               三、銀行  作業,應於依有關規定  DBU  代為處理  OBU  訂  定委託處理  書  面  文  件  後辦理。
                                    若   DBU   向   OBU   收  取  合理對價以      支  應其營業     費  用  者  ,該收
                                                                          報繳
                                                                               稅。(二)
                                                      之所得並依規定申
                                    入
                                                                                           若
                                      向
                                                                                               帳
                                    未  應列為  OBU  DBU 收  取  對價,  因  其向  客戶  收  取  之  手  續  費  收  入  已 DBU  載
                                    於   OBU  ,  DBU   辦理   此  項代理業務之        費  用,   則  不得由     DBU
                                      費
                                         用列之。
                               四、前  以 述  委託業務        均  不得  涉  及  新台  幣交易,    且  其相關帳務處理應
                                    以   OBU   名  義  為之,並     視  為  OBU   之境外外匯存款及境外外
                                    幣匯兌之匯       入  匯款業務,       權利義    務  歸  屬  於  OBU  。銀行     DBU
                                    代為處理       OBU   之境外外匯存款業務時,                 仍  應  遵循  「國際金

                                    融業務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五、銀行       OBU   經核准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

                                    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收受                         客戶   存款業務及同項
                                    第二款辦理匯兌之匯             入  匯款業務      者  ,得依   說明   二  至  四之  方  式

                                    辦理,並由        OBU   統籌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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