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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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87




                               五、銀行       OBU   辦理   旨述   業務時,對於         既  存之  投  資  未符  前  述  範圍
                                    者  ,請於    原訂   契  約  期  滿  後  調整  之。

                               六、本    局  94  年  9  月  26  日  台  央外  拾壹字  第  0940042503    號  函  ,自
                                    即日   起  停止適    用。



                     (十一)      OBU    辦理境外放款之債務管理人及記帳業務之處理方式


                     <  之一  >

                                                 91.4.22  財政部台財融(五)字第              0918010646   號函

                     主    旨  :關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                      聯  行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

                               記帳業務之帳務處理             方  式,  茲  規定如    說明   ,請查    照轉   知。
                     說     明  :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辦理

                                    「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原則   可將   聯  行承
                                    做  之放款帳列資         產  負債表內;       惟  其性   質  有  別  於其本    身  之放
                                    款,   仍  應於放款、       逾期   放款金    額  下以  子  目予   以區   別  。  另  因  財

                                    務  報  表  未  顯示子  目  ,  則  應以  附  註  方  式  揭露  該  類  放款金  額  、  逾
                                    期  放款金    額  及  逾期  放款  比率   。

                               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辦理「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
                                    記帳業務」之銀行如有                未符   合前   述  規定   者  ,應於本(九十
                                    一)年年底前         調整至符     合規定。


                     <  之二  >

                                                    91.10.8  財政部台財融(五)字            0910046460   號函


                     主    旨  :有關    貴  會  函轉美商美      國銀行     台  北  分行  洽  詢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
                               聯
                                      如
                                 ,
                               案  行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之帳務處理 說明  ,請   查  照  。               方  式  疑  義  一
                                    復
                     說     明  :一、依    據  中央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台  央外   拾壹字    第  ○  九一
                                    ○○   五二八    ○  九  號  函  暨     貴  會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全  內  字  第一

                                    七九九    號  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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