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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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83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適 用本規定 者 ,得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例第 4 條第 1 款 至 第 9 款以外
之其他金融相關外匯業務, 但涉 及中央銀行 尚 未 核准指定銀行辦理之
外匯業務、信託、 票 券、證券、 期 貨 、證券 投 資信託、證券 投 資顧
問、保 險 、 衍生 性金融 商品 或 涉 及大陸地區金融等業務 者 ,應 符 合各
該法規之規定。各該法規如 另 有 禁 止 或限制 者 ,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 須 於開辦後 15 日內, 檢
附 其營業計 畫書 、法規 遵循聲 明書 , 函報 金管會備查,並應 副 知央
行,如備查
,
續承
暫停
於
案
繼
前 暫停 辦理,不得 書件 不 完 備經金管會限 做 新案件 期命 但 補 正 者 ,金管會得 已 受理申請之 命 其於 補 正
辦理前
件 得 繼 續辦理。
六、營業計
應包括下列各項:
律
(一)辦理法 畫書 內 容 依 據 及相關法 令 之 評估 分 析 。
(二)業務 說明 。
(三)對
部組織
(四)辦理 客戶權益 部門 及內 保 障 事項及相關行銷行為之規範。 分 工 。
(五)作業要 點 、 流 程 、 風險 控管及 額度 之規範。
(六)會計處理及 報 表 揭露 方 式。
(七)與 客戶訂 定 契 約之 重 要事項。
(八)內 部 控制及 稽 核制 度 。
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業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相關外匯業務,得免依第五 點 函報 主管機關備
查。 但 須 於開辦後 15 日內, 檢附 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
行)經主管機關備查 函影 本向金管會及央行 函報 開辦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