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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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83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適  用本規定     者  ,得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例第                             4  條第   1  款  至  第  9  款以外

                         之其他金融相關外匯業務,                  但涉   及中央銀行        尚  未  核准指定銀行辦理之
                         外匯業務、信託、             票  券、證券、        期  貨  、證券    投  資信託、證券         投  資顧

                         問、保     險  、  衍生  性金融    商品   或  涉  及大陸地區金融等業務              者  ,應   符  合各
                         該法規之規定。各該法規如                  另  有  禁  止  或限制  者  ,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                               須  於開辦後       15  日內,    檢

                         附  其營業計      畫書    、法規    遵循聲     明書   ,  函報   金管會備查,並應             副  知央
                         行,如備查

                                                               ,
                                                續承
                                                                      暫停
                                                                    於
                                                                                                  案
                                             繼
                         前  暫停   辦理,不得  書件  不  完  備經金管會限  做  新案件  期命 但  補  正  者  ,金管會得  已  受理申請之 命  其於  補  正
                                                                           辦理前
                         件  得  繼  續辦理。
                     六、營業計
                                           應包括下列各項:
                                        律
                         (一)辦理法  畫書   內  容  依  據  及相關法   令  之    評估  分  析  。
                         (二)業務        說明   。
                         (三)對
                                               部組織
                         (四)辦理     客戶權益 部門  及內  保  障  事項及相關行銷行為之規範。 分  工  。
                         (五)作業要         點  、  流  程  、  風險  控管及   額度  之規範。
                         (六)會計處理及            報  表  揭露  方  式。
                         (七)與      客戶訂     定  契  約之  重  要事項。

                         (八)內      部  控制及    稽  核制  度  。
                     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業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相關外匯業務,得免依第五                                  點  函報  主管機關備
                         查。   但  須  於開辦後      15  日內,   檢附   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

                         行)經主管機關備查             函影   本向金管會及央行            函報   開辦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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