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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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79
百 分之三,其中 無擔 保授信總 餘額 不得 超過 總行 淨值百 分之
一;對 單 一法人之授信總 餘額 ,不得 超過 總行 淨值百 分之十
五,其中 無擔 保授信總 餘額 不得 超過 總行 淨值百 分之五。
二、外國銀行:對 單 一自 然 人或法人之授信總 餘額 ,不得 超過 總
行 淨值百 分之二十五。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 案 授信及對政府機關
或公營事業之授信總 餘額 ,不受前項規定 比率 之限制。 但 不得 超
過 總行之 淨值 。
第三條
主管機關得
隨
銀行於限
業務、 財 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 時 派 員,或委託 適當 令 機構 檢 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 內 據實 提 報 國際金
期
融業務分行 財 務 報告 、 財產目錄 或其他有關資 料 及 報告 。
門職
前項規定應
主管機關於
行 檢 查事項、 必 要時,得指定專 表或資 料予 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 業及 技術 人員, 就 據實 提出 報
報
告 ,其 費 用由銀行負 擔 。
第四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申
後四個月內,
度終了
表、應經會計 師 查核簽證,並應於營業年 報 之資 產 負債表及 損益 報
經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 每 季 營業 終了 後一個月內,將 損益 表、資
產 負債表與或有資 產 及或有負債 明細 表 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但 第
四 季 營業 終了 應 另 申 報 該 曆 年之年 度 營業 報告書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 每 季 及 每 月營業 終了 後十日內,分 別 將業
務相關之 季 報 表、資 產 負債月 報 表及業務相關之月 報 表, 報 請中
央銀行備查。
第二項申 報 之 報 表格式、內 容 ,由 財 政 部洽商 中央銀行 另 定之;
第三項由中央銀行 另 定之。
第五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 情 事之一 者 ,應向 財 政 部 申 報 ,並 副 知
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
見
三、發 變更重 生 或可 大營 預 運 政 策 。 損情 事。
重
虧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