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500
47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應 符 合下列條 件 :
一、 最近 五年內 無重 大 違 規或不 良 紀 錄 。
二、申請前一年於 全世界 銀行資本或資 產排 名居前五 百 名以內,
或前三 曆 年 度 與中華民國銀行及主要企業往來總 額 在十 億美
元 以 上 ,其中中、 長期 授信總 額達 一 億 八 千萬美元 。 但 其 母
國政府與我國簽 訂 之經 貿協 定 另 有特 別 約定 者 ,從其約定。
三、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 產 之 比率符 合 財 政 部 規定之 標 準。
母
四、經
併
監督管理
並與我國合作分 國金融主管機關同 擔 該銀行合 意 前來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義 務。
五、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及總行對其 海 外分行 具 有 綜 合監督管理 能
第五條 銀行申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 力 。 檢附 下列 書 表文 件 ,向 財 政
部 申請:
一、申請
損益 函 、申請許可事項表、該銀行簡 單歷史 、資 產 負債表及
表。
二、該國 財 政 部 或金融主管機關所發之銀行營業 執照驗 證本及該
銀行總行 現 行有 效 之 章程驗 證本(各 附 中 譯 本)。
三、該銀行 董 事會對於請 求 特許之 決議錄驗 證本( 附 中 譯 本)。
四、該銀行 董 事及其他負 責 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 訴訟 及 非
訟 代理人之名 單 (各 附 中 譯 本)。
五、該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 訴訟 及 非訟 代理人所簽發之授
權書 認證本( 附 中 譯 本)。
六、該銀行業務經營 守 法性及 健全 性自我 評估 分 析 ,包括該銀行
最近 五年內 是否 有 違 規、 弊案 或受處分 情 事之 說明 。
七、該銀行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或 執 業會計 師 簽發之有關該銀行 上
會計年 度 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 產比率 計 算書驗 證本。
八、外國銀行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所出 具 同 意 在我國設立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並與我國合作分
明 該銀行 財 務 健全 之文 件 。 擔 該銀行合 併 監督管理 義 務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