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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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應          符  合下列條     件  :

                               一、  最近   五年內     無重   大  違  規或不   良  紀  錄  。
                               二、申請前一年於           全世界     銀行資本或資         產排   名居前五      百  名以內,

                                    或前三    曆  年  度  與中華民國銀行及主要企業往來總                     額  在十  億美
                                    元  以  上  ,其中中、      長期   授信總    額達   一  億  八  千萬美元    。  但  其  母
                                    國政府與我國簽          訂  之經  貿協   定  另  有特  別  約定  者  ,從其約定。

                               三、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  產  之  比率符    合  財  政  部  規定之  標  準。
                                      母
                               四、經
                                                                 併
                                                                    監督管理
                                    並與我國合作分 國金融主管機關同  擔  該銀行合  意  前來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義  務。
                               五、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及總行對其                 海  外分行    具  有  綜  合監督管理      能


                     第五條   銀行申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  力  。                     檢附   下列   書  表文   件  ,向  財  政
                               部  申請:

                               一、申請
                                    損益   函  、申請許可事項表、該銀行簡                  單歷史     、資   產  負債表及

                                         表。
                               二、該國      財  政  部  或金融主管機關所發之銀行營業                   執照驗    證本及該
                                    銀行總行      現  行有  效  之  章程驗   證本(各      附  中  譯  本)。
                               三、該銀行       董  事會對於請      求  特許之    決議錄驗      證本(    附  中  譯  本)。

                               四、該銀行       董  事及其他負       責  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                 訴訟   及  非
                                    訟  代理人之名      單  (各   附  中  譯  本)。

                               五、該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                      訴訟   及  非訟  代理人所簽發之授
                                    權書   認證本(     附  中  譯  本)。

                               六、該銀行業務經營             守  法性及    健全   性自我    評估   分  析  ,包括該銀行
                                    最近   五年內    是否   有  違  規、  弊案   或受處分     情  事之   說明   。
                               七、該銀行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或           執  業會計    師  簽發之有關該銀行            上

                                    會計年    度  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   產比率    計  算書驗    證本。
                               八、外國銀行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所出             具  同  意  在我國設立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並與我國合作分
                                    明  該銀行    財  務  健全  之文  件  。     擔  該銀行合  併  監督管理     義  務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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