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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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77
九、外國銀行辦理或委託 律師 、會計 師 辦理 此 項申請之負 責 人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其 非屬 該銀行之法定代理人 者 , 另附 該銀行出
具 之授 權書 認證本。
十、委託 律師 或會計 師 辦理申請 者 ,該銀行負 責 人出 具 之委託
書 。
十一、外國銀行申請前一年於 全世界 銀行資本或資 產排 名 逾 五 百
名 者 ,應提出前三 曆 年 度 與我國銀行及主要企業往來金融
統計表。
十二、營業計
組織架
(一) 畫書 ,其內 構、 容 應 具 備下列事項: 及 軟硬體配置 。
職掌
分
工
(二)經營之業務項 目 。
(三)主要業務作業
限制及
(四)業務授 權額度 程序 或規範。 風險 管理 系 統設計。
(五)會計處理作業及內 部稽 核制 度 。
(六)
及
(七)業務經營 預 定經理人之 評估 學 、經 來三年 歷 證 明 文 件 。 。
未
運量預測
營
市場
(八)資 產品質評估 、 損失 準備提列、 逾期 放款 清 理及呆
帳 轉 銷之制 度 及 程序 。
財 政 部 於 接 受申請文 件 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銀行經前項審核同 意 後,由 財 政 部 核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
可證,並由中央銀行發 給 核准辦理國際金融業務證 書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業務,應 檢具
證券主管機關之許可 函 及許可證 照 之 影 本。
第六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應依公 司 法申請認許,並辦理分公 司登 記。
第七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應專 撥最低 營業所用資金二 百萬美元 。
前項 最低 營業所用資金, 財 政 部 得 視 國內經濟、金融 情形調整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