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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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77




                               九、外國銀行辦理或委託                律師   、會計    師  辦理   此  項申請之負       責  人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其  非屬  該銀行之法定代理人            者  ,  另附  該銀行出

                                    具  之授  權書   認證本。
                               十、委託      律師   或會計     師  辦理申請      者  ,該銀行負       責  人出   具  之委託

                                    書  。
                               十一、外國銀行申請前一年於                   全世界    銀行資本或資         產排   名  逾  五  百
                                      名  者  ,應提出前三        曆  年  度  與我國銀行及主要企業往來金融

                                      統計表。
                               十二、營業計

                                             組織架
                                      (一)    畫書   ,其內 構、  容  應  具  備下列事項: 及  軟硬體配置     。
                                                          職掌
                                                               分
                                                                 工
                                      (二)經營之業務項             目  。
                                      (三)主要業務作業
                                                            限制及
                                      (四)業務授         權額度    程序   或規範。 風險  管理     系  統設計。
                                      (五)會計處理作業及內                部稽   核制   度  。

                                      (六)
                                                            及
                                      (七)業務經營  預  定經理人之  評估  學  、經 來三年 歷  證  明  文  件  。     。
                                                               未
                                                                                運量預測
                                                                             營
                                                                        市場
                                      (八)資      產品質評估       、  損失   準備提列、       逾期   放款   清  理及呆
                                             帳  轉  銷之制    度  及  程序  。
                               財  政  部  於  接  受申請文   件  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銀行經前項審核同           意  後,由    財  政  部  核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
                              可證,並由中央銀行發               給  核准辦理國際金融業務證               書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業務,應                                      檢具
                              證券主管機關之許可             函  及許可證      照  之  影  本。

                     第六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應依公          司  法申請認許,並辦理分公               司登   記。
                     第七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應專        撥最低     營業所用資金二          百萬美元      。
                              前項     最低  營業所用資金,           財  政  部  得  視  國內經濟、金融         情形調整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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