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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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75
(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92.12.2 財政部、中央銀行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752 號
台央外拾壹字第 0920064893 號令
第一條 本 細則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訂 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 財 政 部掌 理下列
事項:
一、本條例、本 細則 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之 擬訂 或 訂
定。
二、國際金融業務相關法 令 之解 釋 及相關行政 命令 之發布或 頒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之特許。 訂 。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業務項 目 之核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金融業務 財 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檢 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 罰 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
款事項 涉 及中央銀行 職掌者 ,亦同。 洽商 中央銀行為之;第二
第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 掌 理下
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幣與 新台 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金融業務 檢 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 財 務狀 況 資 料 及年 度報告書 表之
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業 績 、規 模 之統計、分 析 及 報
告 。
五、國際金融業務發展之 研究 事 宜 。
六、與 財 政 部洽商 事 宜 之 聯 繫及 配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