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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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75




                     (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92.12.2  財政部、中央銀行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752   號

                                                                   台央外拾壹字第         0920064893   號令


                     第一條   本     細則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訂  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                                   財  政  部掌  理下列

                               事項:
                               一、本條例、本           細則   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之                      擬訂   或  訂

                                    定。
                               二、國際金融業務相關法                 令  之解   釋  及相關行政       命令   之發布或       頒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之特許。 訂  。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業務項                     目  之核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金融業務           財  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檢  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              罰  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
                              款事項     涉  及中央銀行      職掌者     ,亦同。         洽商   中央銀行為之;第二

                     第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                                         掌  理下
                               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幣與                  新台   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金融業務                     檢  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                    財  務狀   況  資  料  及年  度報告書     表之
                                    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業                       績  、規   模  之統計、分        析  及  報

                                    告  。
                               五、國際金融業務發展之               研究   事  宜  。

                               六、與    財  政  部洽商   事  宜  之  聯  繫及  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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