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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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85
(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仍不得以外幣保證金方式承做外幣選擇權交易
86.10.24 中央銀行外匯局( 86 )台央外拾壹字第 0402587 號函
主 旨 :為 維 持有 秩 序 之外匯 市場 ,以 期 境外金融 市場 衍生 性金融 商品 之
正 常 發展,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仍 不得以外幣保證金 方 式承 做 外
幣 選擇 權 交易, 復 請 查 照 。
說 明 : 復 貴 分行八十六年九月八日 美運 發(八六) 字 第九二七五 號 函 。
(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91.3.14 財政部台融局(四)字第 0904000411 號函
主 旨 :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理「外幣指定用 途 信託資金 投 資國外有
價證券業務」時, 仍 應依 照 信託業法及「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
務之營
知。 運 範圍及 風險 管理準 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 照轉
說 明 :一、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核准辦理本項業務時,依 照 前 揭
準
原則上
均
處分 則 之規定, 應統籌由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許時所設分行之 限於信託 財產 之收受;其管理、 運 用及
信託業務專 責部門 為之。
二、本項業務應帳
於信託業務專 載 於國際金業務分行,並應 之 財 務 報 表。 另 以 附 註 方 式 揭露
責部門
三、辦理本項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如有 未符 合「信託業負 責
人應 具 備資格條 件 暨 經營與管理人員應 具 備信託專 門學 識或
經 驗 準 則 」之規定 者 ,應於限 期 內 調整至符 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