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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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85




                     (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仍不得以外幣保證金方式承做外幣選擇權交易

                                      86.10.24  中央銀行外匯局(          86  )台央外拾壹字第         0402587  號函


                     主    旨  :為  維  持有   秩  序  之外匯   市場   ,以   期  境外金融     市場   衍生   性金融     商品   之

                               正  常  發展,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仍  不得以外幣保證金            方  式承  做  外
                               幣  選擇  權  交易,    復  請   查  照  。
                     說     明  :  復     貴  分行八十六年九月八日          美運   發(八六)        字  第九二七五      號  函  。



                     (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91.3.14  財政部台融局(四)字第              0904000411   號函


                     主    旨  :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理「外幣指定用                           途  信託資金      投  資國外有
                               價證券業務」時,            仍  應依  照  信託業法及「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

                               務之營
                               知。      運  範圍及    風險   管理準     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                照轉
                     說     明  :一、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核准辦理本項業務時,依                                     照  前  揭

                                    準
                                                   原則上
                                         均
                                    處分  則  之規定, 應統籌由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許時所設分行之  限於信託  財產  之收受;其管理、  運  用及
                                    信託業務專       責部門    為之。
                               二、本項業務應帳

                                    於信託業務專         載  於國際金業務分行,並應 之  財  務  報  表。     另  以  附  註  方  式  揭露
                                                   責部門
                               三、辦理本項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如有                            未符   合「信託業負         責

                                    人應   具  備資格條     件  暨  經營與管理人員應           具  備信託專     門學   識或
                                    經  驗  準  則  」之規定   者  ,應於限      期  內  調整至符    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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