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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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91
四、本 案 有關帳務處理, 仍 應依本 局 九十二年五月 廿 九日 台 央外
柒字 第 0920033242 號 函 規定辦理。
< 之四 >
93.10.13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30049495 號函
主 旨 :自即日 起 ,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 DBU )得 接 受同一銀行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 OBU )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
條第一款之境外外匯存款業務及同條第六款之境外外幣匯兌之匯
入 匯款業務, 函 請 查 照 。
說 明 :一、本項委託業務,應於依有關規定 訂 定委託處理 書 面 文 件 後辦
理,委託業務 均 不得 涉 及 新台 幣交易, 且 其相關帳務處理應
以 OBU 名 義 為之,並 視 為 OBU 之境外外匯存款及境外外幣
匯兌之匯 入 匯款業務, 權利義 務 歸 屬 於 OBU 。 DBU 受託代
為處理 OBU 境外外匯存款業務時, 仍 應 遵循 「國際金融業
務條例」第七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 OBU 經核准辦理「 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收受 客戶 存款業務及同項第二款辦
理匯兌之匯 入 匯款業務 者 ,同一銀行 DBU 得依 說明 一及二
之規定 方 式 接 受該 OBU 委託代為處理該等業務,並由 OBU
統籌負 責 。
< 之五 >
93.10.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 0938011659 號函
主 旨 :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
款之境外外匯存款業務及同條第六款之境外外幣匯兌之匯 入 匯款
業務委由同一銀行之指定辦理外匯 部門 或分行代為處理一 案 ,請
依 說明 之規定辦理。請查 照轉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