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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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依  據  。  另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           置  地  點  在我國境內,       基  於金融
                                    監理之一      致  性及  徵  信  工  作之  必  要性,其辦理授信業務所應依

                                    循  之法  令  規定及    實  務  慣  例,  除  國際  聯  貸  案件  得  酌  情  索  取  相關
                                    資  料  以  配  合辦理  徵  信  工  作外,   仍宜   依本國法      令  規定及    實  務  慣

                                    例為   適  用  基  準。
                               三、   檢附   本  部  九十年八月九日         台財   融(二)      字  第  ○○  九  ○  七一二
                                    二三七    號  函  (如  附件   )  供  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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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三
                                                   90.8.9  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090712237   號函


                     主    旨  :關於    貴  行  海  外分  支  機構承   做  國外民營營       利  事業總授信金        額達新台
                               幣三   千萬元    以  上  授信  案件   時,所    徵取   之  財  務  報  表  擬  優先  適  用  當  地

                               之作業    習慣乙     案  ,准  予  備查。    至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承             做  是  項授信
                               案件   時,   仍  應依本    部  八十年一月十六日           台財   融第八    ○○   八五四七

                               七六   號  函  規定辦理,請查         照  。
                     說     明  :依  據  本  部  金融  局  案  陳貴  行九十年六月一日國            字  第九  ○○   九二   ○○
                               三三八    號  函  辦理。



                     (二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相關規定


                                            92.4.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拾壹字第                 0920024441   號函

                     主    旨  :自即日     起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              購  業

                               務時,    除  應  遵  照財  政  部  有關規定外,並請            注  意說明    二各    點  ,請
                               查  照  。

                     說

                            :一、依
                          明
                                           ○
                                              四二二
                                    八  據財 一  政  部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號  函  辦理。     台財  融(五)   字  第  ○  九二
                                      ○
                               二、   OBU  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             購  業務時,      仍  應  注  意  下列各  點  :
                                                  辦理本項業務,
                                    (一)
                                           OBU
                                                                            無
                                                                    備查,
                                           日  期  及範圍,     函報   本  局 仍  須  於開辦後十五日內將開辦 須  申請換發「中央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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