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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依 據 。 另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 置 地 點 在我國境內, 基 於金融
監理之一 致 性及 徵 信 工 作之 必 要性,其辦理授信業務所應依
循 之法 令 規定及 實 務 慣 例, 除 國際 聯 貸 案件 得 酌 情 索 取 相關
資 料 以 配 合辦理 徵 信 工 作外, 仍宜 依本國法 令 規定及 實 務 慣
例為 適 用 基 準。
三、 檢附 本 部 九十年八月九日 台財 融(二) 字 第 ○○ 九 ○ 七一二
二三七 號 函 (如 附件 ) 供 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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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
90.8.9 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090712237 號函
主 旨 :關於 貴 行 海 外分 支 機構承 做 國外民營營 利 事業總授信金 額達新台
幣三 千萬元 以 上 授信 案件 時,所 徵取 之 財 務 報 表 擬 優先 適 用 當 地
之作業 習慣乙 案 ,准 予 備查。 至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承 做 是 項授信
案件 時, 仍 應依本 部 八十年一月十六日 台財 融第八 ○○ 八五四七
七六 號 函 規定辦理,請查 照 。
說 明 :依 據 本 部 金融 局 案 陳貴 行九十年六月一日國 字 第九 ○○ 九二 ○○
三三八 號 函 辦理。
(二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相關規定
92.4.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拾壹字第 0920024441 號函
主 旨 :自即日 起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 購 業
務時, 除 應 遵 照財 政 部 有關規定外,並請 注 意說明 二各 點 ,請
查 照 。
說
:一、依
明
○
四二二
八 據財 一 政 部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號 函 辦理。 台財 融(五) 字 第 ○ 九二
○
二、 OBU 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 購 業務時, 仍 應 注 意 下列各 點 :
辦理本項業務,
(一)
OBU
無
備查,
日 期 及範圍, 函報 本 局 仍 須 於開辦後十五日內將開辦 須 申請換發「中央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