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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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負  責  人  尚  具  備我國國民之      身  分,其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為
                                    之各項交易,依法應以境內個人                    客戶   之  身  分為之。



                     (二三)國內企業向               OBU    借款之本金及利息之結購或結售有關規定


                                          85.12.20  中央銀行外匯局(         85  )台央外拾臺字第         2880  號函

                     主    旨  :  貴  行  函  詢  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外幣貸款問         題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行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               勸  台  一七二   號  函  。

                               二、國內企業向國外金融機構(                    含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得
                                    於本   局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84  )  台  央外  字  第(  伍  )二
                                    五五四

                                                                                               幣
                                                                                )兌換成
                                                           在指定銀行(
                                    值  外幣),憑申  號  函  規定之  報書 每  年  結  匯  額度  內(  OBU 目  前為二  千萬美元  新台  或等 使
                                    用,亦得      檢附   國外金融機構(          含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貸款合
                                    約、
                                    事業向國外金融機構  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中  洽  借中  長期  長期投 資金動  資  函件 及  及  填妥 明細  之「民營 表」向
                                                                                     款
                                                                              支
                                                                                   還
                                    本  局  申請核准自國外金融機構(                 含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引  進
                                    資金兌換為
                                                                         額
                                                             結購
                                                                                        公
                                                                                     入
                                                                                不計
                                                     結
                                    金及   還  本  付息  新台 之  幣, 售、  供  國內各項中  外匯金  長期投 ,  均  資  使  用,其借款本  司每  年  結
                                    匯  額度  。
                     (二四)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國內外各種有價證券仍應依儲
                               蓄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辦理


                                                           86.12.16.  財政部台財融第        86660011   號函

                     主    旨  :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仍  應依本    部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財

                               融第八五五四六          ○  一二   號  函釋  示  ,其   投  資國內外各種有價證券應
                               依本   部  八十六年九月十日            台財   第八六六四一二七六               號  函  規定辦

                               理,請   查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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