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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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99




                                           行核准辦理境外國際金融業務銀行證                       書  」。
                                    (二)承      做  對  象  以境外   客戶   為限;承     做  範圍限於外幣應收帳

                                           款,並應以外幣收            付  。
                                    (三)依      據  本  局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七)                   台  央外  拾壹

                                           字  第  ○  四  ○  一九八九    號  函  規定,    OBU   辦理外幣放款
                                           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時,不得收受境內                         股票   、不動     產
                                           及其他有關        新台   幣資   產  作為  擔  保  品  或  副擔  保。(   註  :

                                           本  點已   修正)
                                    (四)如
                                              涉
                                           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及大陸地區金融業務  者  ,應  另  依「  台  灣地區與大


                     (二一)      OBU    得收受其外匯存款戶之外幣旅行支票


                                                                                     85352504
                                                             85.12.3.  財政部台財融第 之外幣  旅  行  支  票  ,請查  號函  。

                                                                                                 照
                                                                      戶
                          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收受其外匯存款
                     主
                     (二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稱之「境外法人」之
                               資格釋疑

                                                 93.6.30  財政部台財融(五)字第              0938011203   號函


                                                                  司
                                                                         責
                                                                           人為本國人時,其開
                                                                    之負
                     主
                                 詢
                            :所
                          旨
                                         是否比照
                               相關規定  有關  香港   登  記獨資或合  一  般  境外公  夥  公 司  之  疑  義  一  案  ,  復  如  說明  ,請查  戶
                               照  。
                     說     明  :一、依    據  本  部  金融  局  案  陳貴  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北  商  銀國外    部
                                    (  093  )  字  第  01145  號  函  辦理。
                               二、   按  獨資及合     夥  事業   體  雖  得於  香港  登  記為「公      司  」,  惟  依  香港
                                    當  地法  律  所  賦  予  之法  律  地  位  ,並不  具  備法人    組織   之資格,      爰
                                    未符   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                細則   第十一條所稱之「境外法

                                    人」之法人資格要            求  ,  故  此  種營  利  事業  單位  應以負    責  人之個
                                    人  身  分向金融機構開         戶  。  又  本  案  所稱之獨資或合        夥  公  司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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