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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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499
行核准辦理境外國際金融業務銀行證 書 」。
(二)承 做 對 象 以境外 客戶 為限;承 做 範圍限於外幣應收帳
款,並應以外幣收 付 。
(三)依 據 本 局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七) 台 央外 拾壹
字 第 ○ 四 ○ 一九八九 號 函 規定, OBU 辦理外幣放款
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時,不得收受境內 股票 、不動 產
及其他有關 新台 幣資 產 作為 擔 保 品 或 副擔 保。( 註 :
本 點已 修正)
(四)如
涉
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及大陸地區金融業務 者 ,應 另 依「 台 灣地區與大
(二一) OBU 得收受其外匯存款戶之外幣旅行支票
85352504
85.12.3. 財政部台財融第 之外幣 旅 行 支 票 ,請查 號函 。
照
戶
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收受其外匯存款
主
(二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稱之「境外法人」之
資格釋疑
93.6.30 財政部台財融(五)字第 0938011203 號函
司
責
人為本國人時,其開
之負
主
詢
:所
旨
是否比照
相關規定 有關 香港 登 記獨資或合 一 般 境外公 夥 公 司 之 疑 義 一 案 , 復 如 說明 ,請查 戶
照 。
說 明 :一、依 據 本 部 金融 局 案 陳貴 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北 商 銀國外 部
( 093 ) 字 第 01145 號 函 辦理。
二、 按 獨資及合 夥 事業 體 雖 得於 香港 登 記為「公 司 」, 惟 依 香港
當 地法 律 所 賦 予 之法 律 地 位 ,並不 具 備法人 組織 之資格, 爰
未符 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 細則 第十一條所稱之「境外法
人」之法人資格要 求 , 故 此 種營 利 事業 單位 應以負 責 人之個
人 身 分向金融機構開 戶 。 又 本 案 所稱之獨資或合 夥 公 司 ,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