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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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507




                     (二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資產應予評估,備抵呆帳應帳列該分行

                                                       90.1.8  財政部台財融(五)第            90700825   號函


                     主    旨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資                   產  應  予  以  評估  ,所計提之備       抵  呆帳並

                               應帳列該分行。請  查              照  。


                     (二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代理其本行或外商在台分行向國外借入資

                               金及外匯買賣其利差之課稅問題釋義

                                                           85.6.12.  財政部台財稅第        851908498   號函


                     主    旨  :  函復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代理其本行或外                      商  在  台  分行向國外借       入  資
                               金及外匯買賣,其            利  差  及匯  差  之  課  稅問  題乙  案  。請查   照  。

                     說     明  :一、依    據  本  部  賦  稅  署  案  陳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該            署召   開「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         課  稅問  題  研  討  會」會   商  結論  辦理   兼  復  貴  會八十

                                    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台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代理其本行或外       全  國  字  一九四二    號  函  。    分行向國外借      入  資
                                                                           在
                                                                         商
                                    金及外匯買賣,其            利  差  及匯  差  之加  碼幅   度  ,  屬  正  常  合理範圍
                                      ,得
                                    者
                                                                                        差
                                                                                     利
                                                                                   其
                                    務條例第十三條前  適  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第一  段  規定,免  納  所得稅;  至  目  及國際金融業  及匯  差  加
                                    碼幅   度超過    所稱正     常  合理範圍,       藉  以規  避  其本行或外       商  在  台
                                    分行之所得稅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本行或外    者  ,  稽徵  機關應本於    商  職權  台 ,依規定辦理。
                                                                              分行間,資金借貸外
                                                                         在
                                    匯買賣之      利  差  及匯  差  之正  常  合理加    碼幅   度  為  何  ,應由各地區
                                    國稅   局  本於  職權   ,查   明  核辦。


                     (三十)對         OBU   業務檢查之法源依據


                                                       84.5.9.  財政部(   84  )台財融第     84710399   號函


                     主    旨  :  貴  行金融業務      檢  查處  洽  詢  檢  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法               源  依  據  ,本
                               部意   見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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