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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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507
(二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資產應予評估,備抵呆帳應帳列該分行
90.1.8 財政部台財融(五)第 90700825 號函
主 旨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資 產 應 予 以 評估 ,所計提之備 抵 呆帳並
應帳列該分行。請 查 照 。
(二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代理其本行或外商在台分行向國外借入資
金及外匯買賣其利差之課稅問題釋義
85.6.12. 財政部台財稅第 851908498 號函
主 旨 : 函復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代理其本行或外 商 在 台 分行向國外借 入 資
金及外匯買賣,其 利 差 及匯 差 之 課 稅問 題乙 案 。請查 照 。
說 明 :一、依 據 本 部 賦 稅 署 案 陳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該 署召 開「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 課 稅問 題 研 討 會」會 商 結論 辦理 兼 復 貴 會八十
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台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代理其本行或外 全 國 字 一九四二 號 函 。 分行向國外借 入 資
在
商
金及外匯買賣,其 利 差 及匯 差 之加 碼幅 度 , 屬 正 常 合理範圍
,得
者
差
利
其
務條例第十三條前 適 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第一 段 規定,免 納 所得稅; 至 目 及國際金融業 及匯 差 加
碼幅 度超過 所稱正 常 合理範圍, 藉 以規 避 其本行或外 商 在 台
分行之所得稅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本行或外 者 , 稽徵 機關應本於 商 職權 台 ,依規定辦理。
分行間,資金借貸外
在
匯買賣之 利 差 及匯 差 之正 常 合理加 碼幅 度 為 何 ,應由各地區
國稅 局 本於 職權 ,查 明 核辦。
(三十)對 OBU 業務檢查之法源依據
84.5.9. 財政部( 84 )台財融第 84710399 號函
主 旨 : 貴 行金融業務 檢 查處 洽 詢 檢 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法 源 依 據 ,本
部意 見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