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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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  :一、依    據  本  部  金融  局  案  陳     貴  行金融業務    檢  查處八十四年三月二
                                    十四日    台  央  檢  字  第(  柒  )  ○  五二一  號  函  辦理。

                               二、   憲  法第一    百  四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
                                    理」,所      謂  國家之管理,即指金融管理                 而  言,主要包括        調  查

                                    權  與  檢  查  權  二  者  。  調  查  權  係指有  令  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提           供
                                    資  料  之  權  ;  檢  查  權則  指主管機關有      赴  銀行  實  地  檢  查之  權  ,  調
                                    查  權  與  檢  查  權  二  者  交  互  行  使  ,  始  可  達  金融管理之  目  的。本  部

                                    檢  查  權  之法  源  依  據除  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外,本               部  金融   局  組織
                                                                              主管機關
                                                     定為法定
                                                                                        固
                                    條例第二條亦
                                    一種,    除  其他法  明 律  有  明  文限制外,不可 職掌  事項,  屬 任  意排除  。     有  權  限之
                               三、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
                                                      除
                                    前條各款業務,
                                    例、   利率   管理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  本條例  另  有規定  者  外,不受管理外匯條
                                    制」,係在       明  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同條例第四條之業務

                                    不受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並
                                    國家之金融監督管理。                                          非  謂  得不受
                               四、以本國金融機構所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而  言,其監督管

                                    理  工  作依  巴塞爾    協  定係   屬  我國金融主管        當  局  之  權責  ,如我國
                                    金融監督管理機關            未  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執  行  檢  查,  則  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可          能  成為   洗錢天    堂  ,  而  可  能  被  認為  每  個  母  國監
                                    督管理    當  局  未具  有  執  行合  併  監督管理     能力   ,  促  使  我國銀行     赴

                                    海  外設立分     支  機構之所在國監督管理              當  局  採  行限制性措施,
                                    影  響  我國  拓  展  海  外營業   據  點  之  能力  。  至  於外國銀行在華設立

                                    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基  於設立所在國金融監督管理機關之
                                    立  場  ,為  瞭  解其經營     情況   ,亦應一      併  辦理  檢  查。
                               五、國際金融業務為各金融機構總行業務之一                             部  分,其資      產  負債

                                    均  合  併  於總行資     產  負債表中,       而  其  損益   亦由總行承        擔  。  再
                                    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營                運  資金並   非  完  全  源  自所收存之      非

                                    居民外匯存款
                                                                                          ,
                                                                                             基
                                    國內一    般  銀行業務相同。為免  而  係由總行統籌  調撥運 及國內存款人  用,其所  面  臨  之  風險 於金  與
                                                                    侵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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