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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號函及華信 商 業銀行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86 )華信 總 業 字 第二一
七號函辦理。
(十四)受理客戶持外匯定期存單質押,承做新台幣授信規定
<之一>
91.2.6 中央銀行外匯局( 91 )台央外柒字第 000000550~2 號函
主 旨: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做新台幣授信,請
依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客戶持有外匯存款定存單以下列為限:
(一)客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
(二)本國 企 業客戶其 海 外子公 司 在本行國際金業務分行所
簽 發之外匯定期存單。
二、前揭授信,如借款人違約者,有關 處 分外幣定存單所得款項
之結售,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行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台 央 外 字 第( 柒 )一六
七二號函自即日起 廢 止。
<之二>
91.8.7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10030325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部 就 「新台幣授信以外匯存款定存單為 擔保品 之相關 疑
義 」函 詢 本行意 見乙案 , 復 如說明,請 卓 參。
說
復
明:一、
○九五五號函。 貴 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財融(一) 字 第○九一八○一
二、以「國 內簽 發之外匯定期存單為 擔保 」者, 仍 應以本人為
限,其理由如下:
(一) 鑒 於外匯存款可以質借新台幣,有通貨 替代效果 ,為
有 效執 行貨幣 政策 ,不 宜 做 更 寬 鬆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