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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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號函及華信       商  業銀行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86  )華信   總  業  字  第二一
                               七號函辦理。



                     (十四)受理客戶持外匯定期存單質押,承做新台幣授信規定


                     <之一>

                                      91.2.6  中央銀行外匯局(         91  )台央外柒字第       000000550~2    號函


                     主   旨: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做新台幣授信,請
                               依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客戶持有外匯存款定存單以下列為限:

                                    (一)客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
                                    (二)本國       企  業客戶其      海  外子公   司  在本行國際金業務分行所

                                           簽  發之外匯定期存單。
                               二、前揭授信,如借款人違約者,有關                         處  分外幣定存單所得款項
                                    之結售,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行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台                            央  外  字  第(  柒  )一六
                                    七二號函自即日起           廢  止。


                     <之二>

                                              91.8.7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10030325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部  就  「新台幣授信以外匯存款定存單為                     擔保品    之相關     疑
                               義  」函  詢  本行意    見乙案    ,  復  如說明,請         卓  參。


                     說
                                    復
                      明:一、
                                    ○九五五號函。  貴  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財融(一)                 字  第○九一八○一
                               二、以「國        內簽   發之外匯定期存單為              擔保   」者,     仍  應以本人為
                                    限,其理由如下:
                                    (一)    鑒  於外匯存款可以質借新台幣,有通貨                       替代效果      ,為

                                           有  效執  行貨幣     政策   ,不   宜  做  更  寬  鬆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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