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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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匯存款       421




                                    充  分告知客戶所將面臨之              風險   外,   仍  不  宜  以「存款」之       名稱
                                    辦理   是  項業務。



                     (八)連結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商品,如不以「存款」之名

                             稱辦理,是否仍應續提準備金釋義

                                           92.8.6  中央銀行業務局台央業字第               09200920035244    號函


                     主   旨:所     詢連   結存款與      衍生性     金融   商品   之  組合商品     ,如不以「存款」之
                               名稱   辦理,     是否仍    應續提     準備   金  乙案   ,  復  如說明,請   查照辦

                               理。
                     說   明:一、       復     貴  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企  財  字  第一二九○號函。
                               二、依國際金融慣例,

                                                                                             辦理各
                                    為基本    產品   後,   再  連  結存款之  般  公  組合  式  衍生性  及相關規 金融  商品  範  應分  解
                                                                    認會計準則
                                                        依據一
                                    基本   產品   之  會計處    理。
                                                          衍生性
                               三、本
                                      商品
                                           業務列
                                                                                                  仍
                                    別  案  相關新台幣信用  帳  ,其中銀行收自存戶之本金,其交易本質  金融  商品  業務,請  按  分  解  後之  個
                                    屬  定期存款,請依定期存款               科目   列  帳  並  計  提  準備  金。

                     (九)外匯指定銀行得接受任何外國公司開立外匯存款戶


                                         82.5.27.  中央銀行外匯局(         82  )台央外字第(柒)         1334  號函


                     主  旨:承       詢除   參與國    內  重  要建設工程       之外國公       司  外,其    餘  之外國公      司
                               (  包括  本國民營      企  業在   海  外  設立  之子公    司  )  是否亦   得於各外匯指

                               定銀行開      立  外匯(幣)存款         帳  戶一   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  行八十二年五月七日(              82  )中  總審字     第一○九四號
                                    函。

                               二、查現行外匯法規             對  外匯(幣)存款戶之開              立  並  無  明文限制,
                                    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得接受                    任何    外國公    司  開  立  外匯存款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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