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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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匯存款 423
(十二)指定銀行承做未滿一個月之外匯定期存款辦理方式
<之一>
80.2.7 中央銀行外匯局( 80 )台央外字第(柒) 00290 號函
主 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未 滿 一 個 月之外匯定期存款一 案 ,請依說明二
辦理, 復 查照。
說
明:一、
滿
二、有關未 復 貴 行八十年一月 一 個 月期之外匯定期存款,依下列方式辦理: 廿 六日( 80 )國 字 第○一三號函。
(一)幣別及 每筆 最低金 額 :由銀行自酌。
(二)期限及利率:由銀行自行訂定公告。
(三)以存單或其他約定方式提 取 存款:由銀行自酌。
<之二>
80.1.21. 財政部台財融第 79059507 號函
主 旨:外匯定期存款不適用本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台財融第七八一
二四六○八五號函有關定期存款期限至少應在一 個 月以上之規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 定,請 查照。 司案陳貴 行七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79 ) 澳紐字 第一
○一號函辦理。
(十三)指定銀行得逕憑國內存戶以其持有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受理
質借外幣
86.4.25 中央銀行外匯局( 86 )台央外柒字第 0400975 號函
主 旨:自即日起,外匯指定銀行得 逕 憑國 內 存戶以其持有本人之外匯定
說 明:依 期存單受理質借外幣,請 查照。 業銀行八十六年一月 廿 八日 玉總 外 字 第八五○三一九七
玉山商
號函、 富邦商 業銀行八十六年二月三日(八六) 富 銀外第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