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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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案  。該分行辦理本項           組合   式存款業務,其與定期存款結                   合  之
                                    相關   選擇權    或  遠  期  契  約,以經向本局報          備  開辦之    純  外幣  衍生

                                    性  金融  商品   為限。



                     (七)銀行辦理存款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時,須符合銀行法第五條之
                             一不得有侵蝕本金之情事


                     <之一>

                                                 91.7.25  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12001124   號函

                     主   旨:銀行於辦理           連  結存款與      衍生性    金融   商品   之新種金融       產品   時,   仍須

                               符合   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                        侵蝕   存戶存款本金之           情
                               事。   目  前  已  辦理  類似  上開新種金融         商品   之銀行,應注意          商品內容

                               須符   銀行法規定,並           避免引     發  消費  者  糾紛   。請   查照轉知各           會
                               員  。


                     <之二>

                                                91.10.29   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18011927   號函


                     主   旨:所     詢  辦理「加      值型雙享      受外幣存款」(「           雙  幣  組合  式定存」)        連
                               結存款與      衍生性    金融   商品   之新種金融        商品  ,  是否符合      銀行法第五



                                              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說   明:一、依據  條之一之規定  貴會   乙案  ,  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全  國  字   第二○九九號函(本部
                                    金融局    案陳貴     行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九一)                    北商   銀財   字  第

                                    ○一四○七號函)辦理。
                               二、   按  銀行客戶於辦理外幣存款提                 領  時,不    論解付    為新台幣或其
                                    他外幣,均將面臨外匯               兌換   之  風險  。  爰  銀行於辦理旨述         商品

                                    時,   對  客戶之定期存款於           解付   時,   仍  應不  侵蝕   其  原先   存入幣
                                    別之本金。       若  於  解付  後  再另   依  衍生性    金融  商品契     約之約定,

                                    辦理幣別轉       換  者,   則無   違  反  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                惟  為
                                    免  客戶  混淆致降      低  風險   意  識  ,銀行於辦理       是  項業務時,       除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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