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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該分行辦理本項 組合 式存款業務,其與定期存款結 合 之
相關 選擇權 或 遠 期 契 約,以經向本局報 備 開辦之 純 外幣 衍生
性 金融 商品 為限。
(七)銀行辦理存款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時,須符合銀行法第五條之
一不得有侵蝕本金之情事
<之一>
91.7.25 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12001124 號函
主 旨:銀行於辦理 連 結存款與 衍生性 金融 商品 之新種金融 產品 時, 仍須
符合 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 侵蝕 存戶存款本金之 情
事。 目 前 已 辦理 類似 上開新種金融 商品 之銀行,應注意 商品內容
須符 銀行法規定,並 避免引 發 消費 者 糾紛 。請 查照轉知各 會
員 。
<之二>
91.10.29 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18011927 號函
主 旨:所 詢 辦理「加 值型雙享 受外幣存款」(「 雙 幣 組合 式定存」) 連
結存款與 衍生性 金融 商品 之新種金融 商品 , 是否符合 銀行法第五
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說 明:一、依據 條之一之規定 貴會 乙案 , 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全 國 字 第二○九九號函(本部
金融局 案陳貴 行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九一) 北商 銀財 字 第
○一四○七號函)辦理。
二、 按 銀行客戶於辦理外幣存款提 領 時,不 論解付 為新台幣或其
他外幣,均將面臨外匯 兌換 之 風險 。 爰 銀行於辦理旨述 商品
時, 對 客戶之定期存款於 解付 時, 仍 應不 侵蝕 其 原先 存入幣
別之本金。 若 於 解付 後 再另 依 衍生性 金融 商品契 約之約定,
辦理幣別轉 換 者, 則無 違 反 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 惟 為
免 客戶 混淆致降 低 風險 意 識 ,銀行於辦理 是 項業務時, 除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