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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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十)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受託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之保管機
                             構開設外匯存款帳戶,應依規通報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證券

                             交易所

                                  93.7.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八字第                      0930125763   號令


                     說   明:    境  外華  僑  及外國人依「華          僑  及外國人     投  資證   券  管理辦法」規定          投
                               資國   內  證  券  ,得依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方式指定國                         內代   理人,

                               以  保  管機  構  受  託保  管  專  戶之  名義   ,在國    內  金融機    構  開  設  外匯存款
                               帳  戶。其指定之開戶           代  理人,以國       內  證  券商  或金融機      構  為限。該

                               外匯存款      帳  戶之存款不       計  入匯入本金,且應依前揭辦法第二十二
                               條之規定由       保  管機   構逐   日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該                   帳  戶前一日
                                                        月
                               資金匯入出
                                                     每
                                           及
                                                                                        同
                                                                                          時將資料
                               匯入出    情形   情形 餘額  ;於  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終了  十日  內  ,  編  製上一月  份  該  帳  戶資金
                               提  供予  證  券  交易所   登錄   。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支存以外存款開戶亦應確認存戶身分並留存影

                               本

                                                             88.7.13.  財政部台財融第       88735556   號函


                     主   旨:為     遏  止金融    犯罪案     件之發    生  ,請轉知各單        位除   支票存款戶依「支
                               票存款戶

                                                                                        自
                                                                                          然
                                                                                             人及公
                                                影印
                               戶之   身  分,並以 處  理辦法」辦理外,辦理其他存款開戶時,  或  縮影  照  像  方式  留  存申請人(  含  亦  應  確認  存
                               司  、行號、其他        團  體之   負責   人)之    身  分證  影  本,如為外國人(            含
                               外國自    然  人及法人之       負責   人),     則  應以  影印   或  縮影  照  像  方式  留  存
                               其  護  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影  本,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              案陳   法務部     調  查局台   北市調     查  處  八十七年八月三

                               日(   87  )  肆字  第七四三二三四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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