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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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十)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受託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之保管機
構開設外匯存款帳戶,應依規通報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證券
交易所
93.7.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八字第 0930125763 號令
說 明: 境 外華 僑 及外國人依「華 僑 及外國人 投 資證 券 管理辦法」規定 投
資國 內 證 券 ,得依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方式指定國 內代 理人,
以 保 管機 構 受 託保 管 專 戶之 名義 ,在國 內 金融機 構 開 設 外匯存款
帳 戶。其指定之開戶 代 理人,以國 內 證 券商 或金融機 構 為限。該
外匯存款 帳 戶之存款不 計 入匯入本金,且應依前揭辦法第二十二
條之規定由 保 管機 構逐 日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該 帳 戶前一日
月
資金匯入出
每
及
同
時將資料
匯入出 情形 情形 餘額 ;於 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終了 十日 內 , 編 製上一月 份 該 帳 戶資金
提 供予 證 券 交易所 登錄 。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支存以外存款開戶亦應確認存戶身分並留存影
本
88.7.13. 財政部台財融第 88735556 號函
主 旨:為 遏 止金融 犯罪案 件之發 生 ,請轉知各單 位除 支票存款戶依「支
票存款戶
自
然
人及公
影印
戶之 身 分,並以 處 理辦法」辦理外,辦理其他存款開戶時, 或 縮影 照 像 方式 留 存申請人( 含 亦 應 確認 存
司 、行號、其他 團 體之 負責 人)之 身 分證 影 本,如為外國人( 含
外國自 然 人及法人之 負責 人), 則 應以 影印 或 縮影 照 像 方式 留 存
其 護 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影 本,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 案陳 法務部 調 查局台 北市調 查 處 八十七年八月三
日( 87 ) 肆字 第七四三二三四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