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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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匯存款       417




                     (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外匯存款部分

                                     94.3.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修正發布


                     第四十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

                                 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
                                 天期之公告利率與客戶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
                                 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

                                 悉之方式揭露。



                     (三)各外匯指定銀行應於營業場所揭示至少美元等五種貨幣之存款
                             利率,外商銀行並應揭示其本國貨幣之存款利率


                                                 92.6.25  財政部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357   號函

                     主   旨:茲重新規定各外匯指定銀行應依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營業場

                               所揭示至少美元、日圓、歐元、
                                                                  揭示其本國貨幣之存款利率,請
                               款利率,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並應                     英鎊及瑞士法郎等五種貨幣之存
                               查照。

                      明: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六一五○九號函,自
                     說
                               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指定銀行承做外匯存款結售或結購外匯存款時,申報書之國別

                             欄應加註「外匯存款結售」或「存入外匯存款」以與實際匯

                             入匯出者區別

                     <之一>

                                        79.10.5.  中央銀行外匯局(        79  )台央外字第(捌)          01823  號函

                     主   旨:各指定銀行於承做外匯存款提出結售或結購外匯存款,請輔導申

                               報人於填列國別時,在民間匯入                     款項結售外匯申報書上加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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