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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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匯存款 417
(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外匯存款部分
94.3.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修正發布
第四十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
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
天期之公告利率與客戶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
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
悉之方式揭露。
(三)各外匯指定銀行應於營業場所揭示至少美元等五種貨幣之存款
利率,外商銀行並應揭示其本國貨幣之存款利率
92.6.25 財政部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357 號函
主 旨:茲重新規定各外匯指定銀行應依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營業場
所揭示至少美元、日圓、歐元、
揭示其本國貨幣之存款利率,請
款利率,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並應 英鎊及瑞士法郎等五種貨幣之存
查照。
明: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六一五○九號函,自
說
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指定銀行承做外匯存款結售或結購外匯存款時,申報書之國別
欄應加註「外匯存款結售」或「存入外匯存款」以與實際匯
入匯出者區別
<之一>
79.10.5. 中央銀行外匯局( 79 )台央外字第(捌) 01823 號函
主 旨:各指定銀行於承做外匯存款提出結售或結購外匯存款,請輔導申
報人於填列國別時,在民間匯入 款項結售外匯申報書上加註「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