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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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匯存款       427




                     說   明:    覆     貴  行八十四年十月六日           彰  國管營    字  第五○○七號函。



                     (二十)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等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及得否開
                               立活儲存款釋義


                                                              84.8.4.  財政部台財融第       84727366   號函

                     主   旨:    貴  行函請    釋  示不  具  法人人    格  之行號、     團  體、事務所、         診  所將  名稱

                               併  列於其    負責   人存款    帳  戶之戶    名內   ,如   何  開  立扣繳   憑單及得      否  以
                               該行號等      名義   開  立活  期  儲  蓄  存款  帳  戶  乙案  ,  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金融局                 案陳貴    行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84  )業營



                               二、關於不  字  第○二○四六號函辦理。  具  法人人  格  之行號、    團  體、事務所、  診  所將以其    負責
                                    人之   名義   申請開戶,       同  時將行號或       團  體等  名稱併     列於戶    名內

                                    之存款
                                                               ,所得人
                                    編  號,其  帳  戶,該行號、  憑單之開  團  體等如經     取  得主管機關       編  配  之統一
                                              扣繳
                                                                                          團
                                                             立
                                                                         宜
                                                                           填列該行號、
                                                                                             體等之
                                    名稱   及統一    編  號。
                                                                           指
                                                                         係
                                                                                營利之法人,不
                               三、銀行法第九條所
                                                        「
                                                          非
                                    法人人    格  之行號、   稱 團  體、事務所、 營利法人」  診  所自  非 無  該條文之適用。       具
                     (二一)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中所稱中期放款及定期存款不包括外幣部
                               分

                                                           82.8.28.  財政部台財融第        822214673   號函

                     主  旨:銀行法第七十二條所                   稱  之「中期放款」及「定期存款」不                       包括
                               「外幣放款」及「外匯存款」。請   查照。

                     說   明:    復貴   行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銀業                  字  第○八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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