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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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十三)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客戶結匯案件對借用人頭結匯、涉有洗錢
                               及大額結匯案件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88.2.22.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伍字第        0400294  號函


                     主   旨:為防       範異常    資金進出,以         維護   金融紀    律  ,  重  申指定銀行辦理客戶
                               結匯案件,應確實依相關規定及說明各                        點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應確認           係  申報人本      身  之外匯收支或交易,            再予   受理,以防        止

                                    借  用人   頭  結匯案件之發        生  。
                               二、發     現疑  有不法資金進出,於受理前應                    先電洽    本  局稽  核  科  (  電

                                    話  :二三五      七  一一八○);其          疑  涉有   洗錢   行為者,並應依
                                    「  洗錢  防  制  法」規定,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個
                               三、辦理
                                    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應: 人、  團體  五十萬美元或  公司     、行號一    百  萬美元(     含  )
                                    (一)確實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確認相



                                    (二)    關交易文件及客戶  客戶  身  分  背景  身  分。           成立   時,   立  即將
                                           瞭解
                                                               ,並依規定於交易
                                           填  妥  之「大額結匯資料表」              電傳   本  局  查核。


                     (十四)指定銀行依客戶電話或電腦連線終端機之指示,辦理轉帳及


                               匯款業務之規定
                                        86.10.17  中央銀行外匯局(          86  )台央外柒字第        0402535  號函


                     主   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與客戶以事                         先約  定方   式  ,依客戶      識  別  密碼  以

                               電話   指  示  或  透  過客戶與銀行       電腦連線終端        機之指     示  ,辦理新台幣
                               與外幣    間  、及外幣      間帳   戶之轉    帳  及匯款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指定銀行依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                             七  日台財融第八四          七  三六
                                    一  七七   號函及八十六年八月四日台融                   局  (五)第八六六三五

                                    五八一號函辦理主旨所               述  之業務,請於        開  辦前將    開  辦日期函
                                    報本   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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