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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十三)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客戶結匯案件對借用人頭結匯、涉有洗錢
及大額結匯案件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88.2.22.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伍字第 0400294 號函
主 旨:為防 範異常 資金進出,以 維護 金融紀 律 , 重 申指定銀行辦理客戶
結匯案件,應確實依相關規定及說明各 點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應確認 係 申報人本 身 之外匯收支或交易, 再予 受理,以防 止
借 用人 頭 結匯案件之發 生 。
二、發 現疑 有不法資金進出,於受理前應 先電洽 本 局稽 核 科 ( 電
話 :二三五 七 一一八○);其 疑 涉有 洗錢 行為者,並應依
「 洗錢 防 制 法」規定,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個
三、辦理
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應: 人、 團體 五十萬美元或 公司 、行號一 百 萬美元( 含 )
(一)確實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確認相
(二) 關交易文件及客戶 客戶 身 分 背景 身 分。 成立 時, 立 即將
瞭解
,並依規定於交易
填 妥 之「大額結匯資料表」 電傳 本 局 查核。
(十四)指定銀行依客戶電話或電腦連線終端機之指示,辦理轉帳及
匯款業務之規定
86.10.17 中央銀行外匯局( 86 )台央外柒字第 0402535 號函
主 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與客戶以事 先約 定方 式 ,依客戶 識 別 密碼 以
電話 指 示 或 透 過客戶與銀行 電腦連線終端 機之指 示 ,辦理新台幣
與外幣 間 、及外幣 間帳 戶之轉 帳 及匯款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指定銀行依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 七 日台財融第八四 七 三六
一 七七 號函及八十六年八月四日台融 局 (五)第八六六三五
五八一號函辦理主旨所 述 之業務,請於 開 辦前將 開 辦日期函
報本 局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