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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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第一條   財政部為審核中央及地方軍政機關申請結購進口外匯及匯出款項
                               案件,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央政府年度歲出預算內所需之外匯除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各機

                               關外匯歲出數額估計表執行外,省市政府所屬機構及其他機構應
                               將年度歲出預算內所需之外匯,報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查核,於規

                               定日期內彙轉財政部審定後分別執行。
                     第三條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按前條核定之外匯
                               配額   範圍   ,  敘  明案  情  ,並檢附相關文件,報由其主管機關核轉財

                               政部審核發證。
                               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  但  金額  在  美金一  百  萬元以下者,得  妥  外收支或交易申報  比  照中央銀行

                               書後,逕行辦理結購。指定銀行於辦理軍政機關匯出款項結購
                               後,應按月將申報書
                               單副   本彙送財政部。            副  本及未  達  新台幣五十萬元之買(賣)匯                   水

                     第四條   財政部核准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發                              給  核准結匯      通  知書,憑
                               以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期者,得由原申請機關檢附原發文
                               內有   效  。  但情形特殊仍須展        此  項文件結匯期        限  ,自發文日起六          個  月
                               件,逕向財政部申請             展  期。

                     第五條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之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如因金額                                      鉅  大,  致  原
                               列之外匯配額         無  法  容納  時,應報由主管機關查核後,向財政部核
                               備  ,憑以    增  列外匯配額。

                     第六條   軍政機關所經收之外匯,應                      隨  時結售外匯銀行或           繳  存中央銀行或
                               其指定之銀行。結售時得                比  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於填        妥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售。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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