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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第一條 財政部為審核中央及地方軍政機關申請結購進口外匯及匯出款項
案件,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央政府年度歲出預算內所需之外匯除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各機
關外匯歲出數額估計表執行外,省市政府所屬機構及其他機構應
將年度歲出預算內所需之外匯,報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查核,於規
定日期內彙轉財政部審定後分別執行。
第三條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按前條核定之外匯
配額 範圍 , 敘 明案 情 ,並檢附相關文件,報由其主管機關核轉財
政部審核發證。
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 但 金額 在 美金一 百 萬元以下者,得 妥 外收支或交易申報 比 照中央銀行
書後,逕行辦理結購。指定銀行於辦理軍政機關匯出款項結購
後,應按月將申報書
單副 本彙送財政部。 副 本及未 達 新台幣五十萬元之買(賣)匯 水
第四條 財政部核准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發 給 核准結匯 通 知書,憑
以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期者,得由原申請機關檢附原發文
內有 效 。 但情形特殊仍須展 此 項文件結匯期 限 ,自發文日起六 個 月
件,逕向財政部申請 展 期。
第五條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之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如因金額 鉅 大, 致 原
列之外匯配額 無 法 容納 時,應報由主管機關查核後,向財政部核
備 ,憑以 增 列外匯配額。
第六條 軍政機關所經收之外匯,應 隨 時結售外匯銀行或 繳 存中央銀行或
其指定之銀行。結售時得 比 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於填 妥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售。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