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398
37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三、貴行依前 述作 業方 式 辦理客戶存款轉 帳 ,應於訂 約 前 告 知客
戶 契約 內 容 ,並於 完成 交易後 立 即與客戶確認。貴行應訂 妥
內部 控制制 度,以 保障 交易 安全 及客戶 權 益。
(十六)銀行以傳真取款條方式辦理之交易是否涵括提現、結匯、國
內外匯款等交易釋義
92.7.16 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280 11114 號函
主 旨:關於銀行以 傳真 取款條方 式 辦理之交易,是 否 得 涵括提現 、結
匯、國內外匯款 乙 案, 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行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九二)中總業管 字 第二五○一號
二、銀行得據客戶以 函。 約 定之 傳真 取款條辦理交易, 惟 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應具
備足
實質交易文件等之同一交易文件於其他銀行 以確認 傳真 文件 真 實性,及防 止 如需 重複使 要 外匯 用
之機 制 ,以確 保 交易 安全 及 效力 。
訂合
書,合
(二)應依
範圍
爭議處
理
辦理交易之 公平 原則與客戶 與 程序 簽 、 權利 約 義務之 約 書 須 明確規 範
歸
屬及
等事項。
(三) 若 涉及需 要 認證文件或本人 親 自辦理之交易時,應 排
除 傳真 文件指 示 方 式 之 適 用。
(四)應確實 遵 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指定銀
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等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