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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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69




                     說   明:一、期貨商除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經紀
                                   業務函外,亦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載明「經

                                   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期貨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確實依所收付款項向銀行業辦理結

                                    匯,並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


                     (九)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

                             人結匯金額如逾中央銀行規定金額應事先申請核准

                                         87.8.25.  中央銀行外匯局(         87  )台央外伍字第        0401785  號函


                     主   旨:貴行、社辦理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
                               許之外國法人結匯案件,如其結匯金額超過本行所定之金額時

                               (目前為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應請申報義務人依據「外匯收
                               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經由貴行、社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請
                     說   明:貴行、社辦理是類結匯業務,應注意及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匯                                    查照。
                               款化整為零,以規避主旨所揭本行規定;有關外匯收支或交易性

                               質之填報,如為結售外匯,應輔導申報人詳填匯入資金用途;如
                               為結購外匯,應填寫結匯新台幣資金取得之原因。



                     (十)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85.3.15  財政部   台財融第      85514676   號函


                     主   旨:檢送修正之「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
                               查照並轉行知照。
                     說   明:「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第三條及第六條業經本部八十五年三

                               月十五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九六○一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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