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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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69
說 明:一、期貨商除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經紀
業務函外,亦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載明「經
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期貨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確實依所收付款項向銀行業辦理結
匯,並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
(九)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
人結匯金額如逾中央銀行規定金額應事先申請核准
87.8.25. 中央銀行外匯局( 87 )台央外伍字第 0401785 號函
主 旨:貴行、社辦理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
許之外國法人結匯案件,如其結匯金額超過本行所定之金額時
(目前為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應請申報義務人依據「外匯收
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經由貴行、社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請
說 明:貴行、社辦理是類結匯業務,應注意及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匯 查照。
款化整為零,以規避主旨所揭本行規定;有關外匯收支或交易性
質之填報,如為結售外匯,應輔導申報人詳填匯入資金用途;如
為結購外匯,應填寫結匯新台幣資金取得之原因。
(十)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85.3.15 財政部 台財融第 85514676 號函
主 旨:檢送修正之「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
查照並轉行知照。
說 明:「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第三條及第六條業經本部八十五年三
月十五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九六○一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