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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交割款項及結匯事宜
94.12.6 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40051321 號函
主 旨:配合本行於 94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
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自即日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之相關交割款項及結匯事宜,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
說 明: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
收付,及其結匯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
之收付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台幣支付,其結匯事項
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
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者:相關款
項之收付以新台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結匯事
項由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
檢具本行同意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文件,
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其結匯金額不計入證券商或委
託人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本函發布前,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款項並已買入之外國
有價證券部分,屆時賣出或本益返還等相關款項,證券商得
以新台幣或外幣支付委託人。
(八)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結匯事宜
95.1.25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50013756 號函
主 旨:本行 94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
交易應注意事項」所涉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
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