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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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交割款項及結匯事宜


                                           94.12.6  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40051321   號函


                     主   旨:配合本行於            94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
                               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自即日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之相關交割款項及結匯事宜,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
                     說   明: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

                                   收付,及其結匯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
                                           之收付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台幣支付,其結匯事項

                                           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
                                           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者:相關款
                                           項之收付以新台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結匯事
                                           項由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

                                           檢具本行同意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文件,
                                           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其結匯金額不計入證券商或委

                                           託人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本函發布前,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款項並已買入之外國

                                    有價證券部分,屆時賣出或本益返還等相關款項,證券商得
                                    以新台幣或外幣支付委託人。



                     (八)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結匯事宜


                                             95.1.25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50013756   號函

                     主   旨:本行       94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

                               交易應注意事項」所涉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
                               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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