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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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67




                             (二)銀行業應憑廠商提示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所填之「臺灣
                                    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                   匯申報表」廠商留存聯正本辦

                                    理,且需在該申報表上加註匯出金額、日期並簽章。
                         二、銀行業辦理上述第五項匯款:

                             (一)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每人匯出金額不得逾
                                    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金總額,匯出金額不得

                                    逾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銀行業辦理上述第十一項匯款,若為                       對大陸地區直接投資之匯款,銀行

                             業應憑匯款人檢附之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大陸地區文件及規定應檢附之
                             文件辦理;若為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之匯款,所涉及之投資款項之匯
                             款,皆須採取匯至第三地區再匯入大陸地區之間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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