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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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附表七 銀行業受理海外存託憑證 ( GDR ) 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匯項目 應確認文件 結匯人
一、原始發行(或因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准發行文 發行公司或參與發
現金增資發行) 件 行股東
募集資金匯入兌 二、外匯局同意函
換新台幣 三、國外募集資金入帳通知
二、兌回並出售海外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准發行文 存託機構之保管機
存託憑證所表 彰 件 構
之有價證券 二、存託機構兌回並出售所表 彰
之有價證券通知文件
三、保管機構簽章之「海外存託
憑證發行及兌回明 細 表」
三、海外存託憑證兌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准發行文 存託機構之保管機
回 後再 發行 件 構
二、台灣證券交所核准存託機構
交易帳戶買入原股文件
三、保管機構簽章之「海外存託
憑證發行及兌回明 細 表」
四、匯出入 其他 款項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准發行文 存託機構之保管機
( 如 匯出受分配 件 構
之現金股利、匯 二、發行公司現金(股 票 )股利
入現金增資認股 發 放 通知書或現金增資繳款
款項或稅款 等 ) 通知書
三、保管機構簽章之「海外存託
憑證發行及兌回明 細 表」
註:銀行業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准文件、外匯局同意函
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二、三、四項結匯,應於「海外
存託憑證發行及兌回明細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