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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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57




                     附表二   銀行業受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認事
                               項


                           結匯項目                          應確認文件                          結匯人
                     一、匯出、入本金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准投資文件,                      代理人或代表人

                                                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許可投資文
                                                件,或臺灣證券交易所完成投資

                                                登記證明文件,或臺灣證券交易
                                                所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  QFII  )     分戶身分完成補辦登
                                                記證明文件。

                                            二、匯入本金係來自境外外國機構投
                                                資人在國內開立「期貨交易外匯

                                                存款專戶」之資金時,須另加確
                                                認購買有價證券成交證明文件。

                     二、匯出收益                 除前述文件外,應確認經稽徵機關核                      代理人或代表人
                                            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

                                            件,或完稅證明,或代理人(代表
                                            人)出具「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匯

                                            出收益非屬應申報納稅所得證明
                                            書」。
                     註:銀行業辦理上述第二項憑完稅證明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總金額以不超過

                         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
                         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次受理結匯後,於憑單上或證明書上註記已結匯金額

                         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給結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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