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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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57
附表二 銀行業受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認事
項
結匯項目 應確認文件 結匯人
一、匯出、入本金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准投資文件, 代理人或代表人
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許可投資文
件,或臺灣證券交易所完成投資
登記證明文件,或臺灣證券交易
所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 QFII ) 分戶身分完成補辦登
記證明文件。
二、匯入本金係來自境外外國機構投
資人在國內開立「期貨交易外匯
存款專戶」之資金時,須另加確
認購買有價證券成交證明文件。
二、匯出收益 除前述文件外,應確認經稽徵機關核 代理人或代表人
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
件,或完稅證明,或代理人(代表
人)出具「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匯
出收益非屬應申報納稅所得證明
書」。
註:銀行業辦理上述第二項憑完稅證明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總金額以不超過
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
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次受理結匯後,於憑單上或證明書上註記已結匯金額
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給結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