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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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附表一   銀行業受理直接投資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匯項目                       應確認文件                              結匯人

                     一、僑外股本投
                          資、專撥在
                          臺營運資金
                          或貸款投資

                     (一)匯入
                     1.   僑外股本投資         經濟部或科學園區管理局核准投資文                      投資人、投資事業              (或
                                        件。                                     籌備處)、經濟部或科
                                                                               學園區管理局核准之國
                                                                               內代理人、轉讓股權國
                                                                               內人士。
                     2.   專撥在臺營運        經濟部商業司要求檢送匯入匯款通知                       外商在臺分公司             (或籌
                        資金              書及買匯水單補正函或該司加蓋收件                       備處)       或經濟部商業司
                                        章之認許送件單
                                                                               委員會核准之國內代理
                                        行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得以行     (外國銀行在臺分          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辦                       人。
                                        理)。
                     3.   貸款投資          經濟部或科學園區管理局核准貸款投                       投資人、投資事業、經
                                        資文件。                                   濟部或科學園區管理局
                                                                               核准之國內代理人。
                     (二)匯出
                     1.   僑外股本投資        (1)   轉讓、減資:經濟部或科學園區                   投資人、投資事業、經
                        之轉讓、減資              管理局核准轉讓、減資文件。                      濟部或科學園區管理局
                        或撤資
                                                                               核准之國內代理人、轉

                                                                               受讓股權國內人士。

                                        (2)   撤資:經濟部或科學園區管理局                   清算人、經濟部或科學
                                            核准撤資函、法院裁定完成清算                     園區管理局核准之國內
                                            程序文件                               代理人。

                                            (得以股東會議事錄、投資人清
                                            算分配報告表及稅捐機關出具之
                                            完稅證明文件取代)。

                     2.   專撥在臺營運        (1)   減少:經濟部商業司核准減少營                   外商在臺分公司、經濟
                        資金之減少或              運資金文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部商業司或行政院金融
                        撤回
                                            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得以

                                                                               國內代理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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