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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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附表三   銀行業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認
                               事項


                          結匯項目                         應確認文件                            結匯人
                     一、匯出、入本金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許可投資文件或臺                      代理人或代表人

                                             灣證券交易所完成投資登記證明文
                                             件。

                                        二、匯入本金係來自境外華僑及外國自
                                             然人在國內開立「期貨交易外匯存

                                             款專戶」之資金時,須另加確認購
                                             買有價證券成交證明文件。

                     二、匯出收益             除前述文件外,應確認經稽徵機關核准                         代理人或代表人
                                        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

                                        或完稅證明,或代理人                  (  代表人)      出
                                        具「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匯出收益非

                                        屬應申報納稅所得證明書」。
                     註:銀行業辦理上述第二項憑完稅證明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總金額以不超過
                         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

                         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次受理結匯後,於憑單上或證明書上註記已結匯金額
                         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結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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