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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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附表三 銀行業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認
事項
結匯項目 應確認文件 結匯人
一、匯出、入本金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許可投資文件或臺 代理人或代表人
灣證券交易所完成投資登記證明文
件。
二、匯入本金係來自境外華僑及外國自
然人在國內開立「期貨交易外匯存
款專戶」之資金時,須另加確認購
買有價證券成交證明文件。
二、匯出收益 除前述文件外,應確認經稽徵機關核准 代理人或代表人
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
或完稅證明,或代理人 ( 代表人) 出
具「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匯出收益非
屬應申報納稅所得證明書」。
註:銀行業辦理上述第二項憑完稅證明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總金額以不超過
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
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次受理結匯後,於憑單上或證明書上註記已結匯金額
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結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