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公司款項
(二)匯入
轉讓、減資或撤 經濟部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資人
資款項 核准轉讓、減資或撤資文件,或原始
賣匯水單。
五、對外投資股 經濟部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資人
利盈餘匯回 原核准對外投資文件。
註:一、銀行業辦理上述結匯,應於主管機關原核准投資文件等加註結匯金額、
日期並簽章。
二、對大陸地區投資:
(一)個人投資款或以委託方式經由 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對大陸地區投資
者,限在本行所定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內辦理。
(二)應確認經濟部核准函及核准函上所載應檢附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