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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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公司款項
                     (二)匯入
                     轉讓、減資或撤            經濟部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資人
                     資款項                核准轉讓、減資或撤資文件,或原始
                                        賣匯水單。
                     五、對外投資股            經濟部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資人
                          利盈餘匯回          原核准對外投資文件。
                     註:一、銀行業辦理上述結匯,應於主管機關原核准投資文件等加註結匯金額、
                              日期並簽章。


                         二、對大陸地區投資:
                              (一)個人投資款或以委託方式經由                    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對大陸地區投資

                                    者,限在本行所定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內辦理。
                              (二)應確認經濟部核准函及核准函上所載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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