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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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77
說 明:一、 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88 ) 消 金 字 第○五 七 三九
號函。
二、貴行 開 辦本案業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應收外匯收入與應付外匯支出之結匯,應請依據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貴行
代理 持卡 人 每筆 結匯金額 在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應辦理結匯額度查 詢 。 另 貴行發行國 際 轉 帳卡 之 持
卡 人資 格 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不 符 或
其累積結匯金額
結匯金額 沖回 。 逾 規定 限 額時,貴行應 負責 將其所 逾
(二)貴行發行國 際 轉 帳卡 之發 卡對象 ,不應 包括在 台未領
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發
有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 提 供國 若對 轉 年 滿 二十歲 卡服 在 台領
帳卡
務,應
際
注意:
持
該
一年以上。
效
期
對該 外僑 外僑核發之國 有之外僑居留證有 際 轉 帳卡 效 期 限須在 限 應不超 逾 其外僑
有
居留證有 效 期 限 。
(二十)金融機構對年滿二十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提供國
際金融卡發卡及跨國領現服務之規定
88.6.14.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柒字第 0401018 號函
主 旨:關於函報 貴行發行國 際 金融 卡跨 國領 現功能 之 適 用 對象擴 及年
滿 二十歲之外國自然人,並代理 持卡 人辦理結匯申報事宜一案,
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四日 北 銀業 字 第八八二○四 七 九五○
○號函。
二、依據本 局 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六)台央外 伍字 第○四
○一三二五號函規定,年 滿 二十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 個 人,
其一年(自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內累積結購或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