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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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77




                     說   明:一、       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88  )  消  金  字  第○五  七  三九
                                    號函。

                               二、貴行     開  辦本案業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應收外匯收入與應付外匯支出之結匯,應請依據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貴行
                                            代理   持卡  人  每筆   結匯金額      在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應辦理結匯額度查           詢  。  另     貴行發行國     際  轉  帳卡  之  持

                                            卡  人資  格  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不                        符  或
                                            其累積結匯金額

                                            結匯金額     沖回   。    逾  規定  限  額時,貴行應      負責   將其所     逾
                                    (二)貴行發行國            際  轉  帳卡  之發   卡對象    ,不應    包括在     台未領
                                            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發
                                            有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              提  供國   若對 轉  年  滿  二十歲 卡服  在  台領
                                                                                 帳卡
                                                                                             務,應
                                                                            際
                                            注意:
                                                   持
                                           該
                                                                                     一年以上。
                                                                            效
                                                                              期
                                           對該 外僑 外僑核發之國  有之外僑居留證有  際  轉  帳卡  效  期  限須在 限  應不超  逾  其外僑
                                                                         有
                                           居留證有      效  期  限  。
                     (二十)金融機構對年滿二十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提供國

                               際金融卡發卡及跨國領現服務之規定

                                         88.6.14.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柒字第        0401018  號函


                     主   旨:關於函報  貴行發行國                  際  金融  卡跨   國領   現功能    之  適  用  對象擴   及年

                               滿  二十歲之外國自然人,並代理                   持卡   人辦理結匯申報事宜一案,
                               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四日               北  銀業  字  第八八二○四        七  九五○

                                    ○號函。
                               二、依據本       局  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六)台央外                         伍字   第○四

                                    ○一三二五號函規定,年                滿  二十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                個  人,
                                    其一年(自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內累積結購或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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