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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 另 查有結匯人所報之「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為 償 還國外 借
款, 惟 據查本 局 結匯 歸 戶資料, 該 結匯人以 往 並 無 匯入國外
借 款之紀 錄 ;為避 免 因是類申報不實 情形 , 而造 成 申報人 違
反 「管理外匯條例」之規定,務請 貴行確實輔導申報人據
實申報。
(二六)指定銀行辦理外商在台事務所結匯案件,不宜由結匯人利用
他人額度結匯
85.12.31. 中央銀行外匯局( 85 )台央外陸字第 0402974 號函
主 旨:貴分行辦理外商 在 台事務所結匯案件,應注意輔導結匯人依規定
辦理,不宜由結匯人
定,請 查照。 藉 利 用他人額度結匯,以規避有關結匯之規
說 明:一、依據 貴分行所送 井 上 和 美 君 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等文件辦理。
二、貴分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辦理 井 上 和 美 君 以「代理日
商 竹 中 工 務 店 ( 股 ) 公司力 晶工 程 事務所結匯外匯,以 償 還
國外
借
日商未經我國認許
日商
該
記 ,則應以 款」 名 義申報結購外匯 名 義辦理結匯; 乙 案, 若該 該 日商 若 經我國認許 登
登
記 ,依 現 行規定,其 每筆 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時,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行申請核准。
三、本案 該 日商 利 用代理人 井 上 和 美 君 之額度結匯,核與前 述 本
局 有關結匯規定不 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