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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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   另  查有結匯人所報之「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為                             償  還國外    借
                                    款,   惟  據查本    局  結匯  歸  戶資料,      該  結匯人以     往  並  無  匯入國外

                                    借  款之紀    錄  ;為避    免  因是類申報不實          情形  ,  而造   成  申報人    違
                                    反  「管理外匯條例」之規定,務請   貴行確實輔導申報人據

                                    實申報。


                     (二六)指定銀行辦理外商在台事務所結匯案件,不宜由結匯人利用

                               他人額度結匯

                                        85.12.31.  中央銀行外匯局(         85  )台央外陸字第        0402974  號函


                     主   旨:貴分行辦理外商              在  台事務所結匯案件,應注意輔導結匯人依規定
                               辦理,不宜由結匯人

                               定,請   查照。             藉  利  用他人額度結匯,以規避有關結匯之規
                     說   明:一、依據  貴分行所送                  井  上  和  美  君  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等文件辦理。
                               二、貴分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辦理                           井  上  和  美  君  以「代理日
                                    商  竹  中  工  務  店  (  股  )  公司力  晶工  程  事務所結匯外匯,以           償  還

                                    國外
                                         借
                                                                              日商未經我國認許
                                                   日商
                                                該
                                    記  ,則應以  款」  名  義申報結購外匯  名  義辦理結匯;  乙  案, 若該  該  日商  若  經我國認許  登
                                                                                                  登
                                    記  ,依   現  行規定,其       每筆   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時,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行申請核准。
                               三、本案      該  日商  利  用代理人      井  上  和  美  君  之額度結匯,核與前          述  本

                                    局  有關結匯規定不          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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