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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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一、 復 貴 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一五○
九六號函。
二、關於○○ 股份有限公司擬 新 增 營業項 目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等」,本部業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三三一八五
四一號函 復 貴 部在 案 。另查「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非 銀行
專 屬業務,銀行法對該項業務 尚 無 限 制或 禁止 經營之規定。
另本部業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七四二五
號函(如附件)規定,銀行得向本部申請辦理應收帳款承購
業務,
匯指定銀行之資 惟 其中申請辦理出口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者應 格 。 具 備外
(四)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得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墊付
外幣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主 旨: 有 關 貴 會 建議 92.1.21 指定銀行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0920010597 時 ,承購之 號函
債 權如係以外幣 計價 ,且係以貨 物 出口後所取之外匯收入作為 償
還
事項 來 源 者,得墊付外幣且無須依 徵 提國外交易文件 『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 乙案 , 若 指定銀行並
』
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能 確定相關交易未 有重複 融資之情形,本行同意得憑國內顧客提
供之交易單據辦理,請 查照並 轉 知所屬會員。
說 明: 復 貴 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及十二月二十六日全授字第二九三
九之一號及第三○九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