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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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一、       復     貴  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一五○
                                    九六號函。

                               二、關於○○         股份有限公司擬          新  增  營業項   目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等」,本部業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三三一八五

                                   四一號函      復     貴  部在  案  。另查「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非  銀行
                                   專  屬業務,銀行法對該項業務                  尚  無  限  制或  禁止  經營之規定。
                                   另本部業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七四二五

                                   號函(如附件)規定,銀行得向本部申請辦理應收帳款承購
                                   業務,

                                   匯指定銀行之資  惟  其中申請辦理出口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者應 格  。                      具  備外


                     (四)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得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墊付

                             外幣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主   旨:    有  關   貴  會  建議 92.1.21  指定銀行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0920010597  時  ,承購之  號函
                               債  權如係以外幣        計價   ,且係以貨       物  出口後所取之外匯收入作為                  償

                               還
                               事項  來  源  者,得墊付外幣且無須依      徵  提國外交易文件  『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  乙案  ,  若  指定銀行並
                                    』
                                      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能  確定相關交易未          有重複    融資之情形,本行同意得憑國內顧客提
                               供之交易單據辦理,請   查照並                  轉  知所屬會員。

                     說   明:    復     貴  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及十二月二十六日全授字第二九三
                               九之一號及第三○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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