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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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
出口外匯業務包括信用狀通知、保兌、結匯、託收及應收帳款收買等 本章重點
項。其中出口押匯及墊付託收票款係屬外匯授信業務,應對申請人之資信
予以調查。
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外匯改制後,出口貨款外匯已不再稽核與追繳。
換言之,出口所得外匯,出口人可自由運用,例如存入外匯存款帳戶、結
售予指定銀行、匯往國外、留存於國外銀行存款帳戶及投資、逕行支付進
口開狀及贖單等所需外匯,或可作為對國外同一交易對象應收、應付外匯
款項抵帳之用。
進口外匯業務包括進口開狀、贖單結匯及託收。指定銀行對進口廠商
外幣融通係屬外幣授信,應對申請人資信予以調查。
外匯改制後,進口開狀、贖單或結匯後之實際到貨情形,也已不再稽
核與追繳外匯。進口廠商得以新台幣結購外匯支付、以外匯存款支付、以
出口所得外匯於國外逕行抵沖,或以外幣貸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