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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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 215
(二)銀行辦理無追 索 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相關規定列報及 計算
之授信對象以買 方 為之。另 基 於 風險 承 擔 及交易 習慣考量 ,得
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免計 入授信金 額達 新台幣三 千萬元 ,應 徵 提會 計師 財務報
表 查核報 告 之金 額 中。
不 適 用銀行法第三十三 條 之三 有 關「同一人、同一關係人
2.
或同一關係 企 業授信之 限 制」。
3. 銀行辦理無追 索 權之國際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若 買 方 為銀
行之
購商( 利害 Import Factor 關係人,且國內銀行買 )承 接 或由國外保 斷 之應收帳款係由國外承 險公司 提供保證
者, 適 用銀行法第三十三 條有 關 利害 關係人「 擔 保授信」
之規定,授信
除有足額擔
承 擔風險 者, 條 件不得 優 於同 品 類 對象;如由國內銀行自行 則應 適 用銀行法第三
外,
否
保
十二 條 規定,不得辦理。
方
之對象。
五、(一)銀行承作本 4. 銀行應對買 案 業務,其辦理 及 賣方均 列為 程序 風險評估 合約 書件等,應注意財
及相關
團 法人中華 民 國會 計研究 發 展基 金財務會 計 準則第 33 號 公 報
及 有 關應收帳款融資之會 計處 理 解釋 函等規定, 審慎 辦理。
(二)銀行辦理本項業務,對客戶之信用狀 況 等相關 徵 信作業,應 盡
合 理之注意 義 務,不得 有 為 達 到 配合 客戶 美化 財報之 目的 , 而
有違反 本函 令 規定或財務會 計 準則 公 報相關規定等之情事。
(三)銀行於 接獲 會 計師 對客戶之函證 時 ,應確實 回覆有 關應收帳款
交易之相關資 訊 ,並不得 有蓄 意 隱瞞 之情形。
(三)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非銀行法規範之銀行專屬業務
87.8.5.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737880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部函 詢 ○○ 股份有限公司 所營事業第十五項「應收帳款
收買業務(外匯業務 除 外)」一 案 , 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