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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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          215




                          (二)銀行辦理無追             索  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相關規定列報及                          計算
                                 之授信對象以買           方  為之。另     基  於  風險  承  擔  及交易   習慣考量      ,得

                                 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免計  入授信金     額達   新台幣三      千萬元     ,應   徵  提會   計師   財務報

                                     表  查核報    告  之金  額  中。
                                     不  適  用銀行法第三十三           條  之三   有  關「同一人、同一關係人
                                  2.
                                     或同一關係       企  業授信之     限  制」。

                                  3.   銀行辦理無追       索  權之國際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若  買  方  為銀
                                     行之

                                     購商(  利害  Import Factor 關係人,且國內銀行買  )承  接  或由國外保 斷  之應收帳款係由國外承  險公司  提供保證
                                     者,   適  用銀行法第三十三            條有   關  利害  關係人「       擔  保授信」
                                     之規定,授信

                                                    除有足額擔
                                     承  擔風險    者,   條  件不得    優  於同 品  類  對象;如由國內銀行自行 則應  適  用銀行法第三
                                                                      外,
                                                                           否
                                                                 保
                                     十二   條  規定,不得辦理。
                                                 方
                                                                            之對象。
                     五、(一)銀行承作本   4.   銀行應對買  案  業務,其辦理 及  賣方均  列為 程序  風險評估  合約  書件等,應注意財
                                                                    及相關
                                 團  法人中華      民  國會  計研究     發  展基  金財務會      計  準則第     33  號  公  報
                                 及  有  關應收帳款融資之會            計處   理  解釋  函等規定,        審慎   辦理。
                          (二)銀行辦理本項業務,對客戶之信用狀                            況  等相關    徵  信作業,應       盡

                                 合  理之注意      義  務,不得     有  為  達  到  配合  客戶  美化   財報之    目的   ,  而
                                 有違反    本函   令  規定或財務會        計  準則   公  報相關規定等之情事。

                          (三)銀行於         接獲   會  計師  對客戶之函證         時  ,應確實     回覆有     關應收帳款
                                 交易之相關資         訊  ,並不得     有蓄   意  隱瞞  之情形。



                     (三)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非銀行法規範之銀行專屬業務


                                                              87.8.5.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737880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部函   詢  ○○  股份有限公司         所營事業第十五項「應收帳款

                               收買業務(外匯業務             除  外)」一     案  ,  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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