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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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得 受 理開發 是類 外幣 遠 期信用狀。 而 押匯銀行依規定,不得
對國內交易 賣方 所 持 承兌匯票辦理 貼現 業務。
<之二> 84.9.1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4) 台央外字第 ( 柒 )1845 號函
主 旨:進口商自國外進口貨 物 , 而 貨款以外幣支付國內 代 理商 時 ,外匯
指定銀行得憑該進口商提供與國內 代 理商或國外供應商之交易文
件,承 做 進口外幣貸款, 覆 請 查照。
說 明: 覆 貴 部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交業字第八四○一四○○六一九號
函。
<之三>
83.11.29.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2866 號函
受 文者: ××貿 易 有限公司
貴公司
否
旨:
主
狀予國內 函 詢 關於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可 乙案 對國內交易開發外幣信用 復 如說明二,請 查
,
受益
人以及辦理外幣融資
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 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達 ( 83 )字○○六五號函。
二、國內交易可申請開發國內外幣信用狀予國內 受益 人, 惟 其貨
款應 透過 指定銀行,以購貨人之外匯存款 轉 帳支付。國內交
易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之四>
84.11.29. 中央銀行外匯局 (84) 台央外字第 ( 柒 )2388 號函
主
分行函請
貴
旨:
明,請 查照。 釋示 開發國內信用狀 問題 二則 乙案 , 茲 依 序覆 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