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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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          221




                     說   明:一、       覆     貴  分行八十四年十一月           廿  二日第    勸  台六八五號函。
                               二、指定銀行得憑國內廠商所提出之國內外幣信用狀,                                   轉  開  背  對

                                         Back to Back
                                      (
                                    背
                                    約  、  訂  單或  類似  之交易文件辦理。 )國內外幣信用狀,請憑            有  關之買    賣合
                               三、指定銀行         受  理廠商申請開發國內新台幣信用狀,                       而  貨  物  由該
                                    信用狀

                                    反現   行外匯法 受益  人之國外關係  規定。     企  業出口  至  第三地區一      節  ,  尚  無  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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