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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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          217





                        第二節   進口外匯業務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進口部分


                                            94.12.2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51660   號令

                     (進口外匯業務)

                     三、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開發信用狀、辦理託收、匯票之承兌及結匯,應憑

                                 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二)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                    比率   :由指定銀行自行           決  定。

                          (三)掣發單證: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
                                 實書;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
                                 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四)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
                                 送交易日報:

                                  1.   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
                                     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



                                  2.   資料。
                                     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
                                     資料。



                     (二)開發進口信用狀時,保證金收取成數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83.3.31.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0922  號函

                     主   旨:自本(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開發進口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                                            成

                               數  由指定銀行自行          決  定。本局原      訂  保證金收取       比率   不得   少  於開狀
                               金  額百  分之十之規定,同            時  取  銷  。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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