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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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 217
第二節 進口外匯業務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進口部分
94.12.2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51660 號令
(進口外匯業務)
三、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開發信用狀、辦理託收、匯票之承兌及結匯,應憑
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二)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 比率 :由指定銀行自行 決 定。
(三)掣發單證: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
實書;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
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四)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
送交易日報:
1. 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
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
2. 資料。
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
資料。
(二)開發進口信用狀時,保證金收取成數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83.3.31.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0922 號函
主 旨:自本(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開發進口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 成
數 由指定銀行自行 決 定。本局原 訂 保證金收取 比率 不得 少 於開狀
金 額百 分之十之規定,同 時 取 銷 。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