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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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兩岸匯款及貿易










                                                       本章重點

                          兩岸關係由民國三十八年至今,歷經軍事衝突時期、冷戰對峙時期及

                     民間交流時期。在一九七九年後,由於中共的改革開放,兩岸民間已有貿
                     易往來但金額很小,而且此種往來是暗地透過第三地進行,直到七十六年

                     十一月二日政府開放一般民眾赴大陸探親,展開了兩岸民間交流的時期,
                     民間才算正式接觸,而經貿活動也由貿易擴大到投資。

                          自七十六年底以來,政府採取一連串開放措施,促使兩岸民間透過合
                     理的交流,在和平、安全的前提下,增進彼此的了解,建立往來關係。開
                     放措施中有關貿易、金融方面有七十七年八月開放對大陸轉口貿易;七十

                     九年八月開放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間接投資及技術合作;八十年七月開
                     放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款;八十年十二月開放銀行辦理「大陸

                     出口,台灣押匯」;八十二年四月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
                     來許可辦法」;八十三年十一月開放「大陸進口,台灣開狀」;八十四年
                     七月開放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便利兩岸金融

                     業務往來,加強兩岸金融交流;九十一年八月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放寬兩岸金融機構直接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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