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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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八)赴大陸地區           從  事  文教  活動、     參  加國際會     議  、  洽  辦商務
                                           或參   加商展    等費   用之匯款。

                                    (九)支付大陸地區出              版品   、  電影片    、  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
                                           節目等費      用之匯款。

                                    (十)分     攤  兩岸通信      費  用之匯款。
                                   (十一)經        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
                                             項  目  之匯款。

                                   (十二)經        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之
                                                                                        股利、
                                                                           子
                                                                              公司匯
                                             廠
                                                商,其海外及大陸地區之
                                             之  再  匯出款。但其匯出金額              不  得大於匯   回 回  金額。  盈餘

                                   (十三)赴大陸地區             觀光旅     行之匯款。
                                   (十四)大陸地區人民及
                                                                    有
                                             證或領     有  相  關  居留證 未領  有臺灣地區 效  期限  未滿 居留證 一年之個人在臺 、外  僑居留
                                             灣地區所得及         未  用  完  資金之匯款。但         每筆   結  購  金額



                                                     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十五)其他經   不  得  逾  十  萬美元   。         洽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
                                             可之匯出款。但           每筆   結匯金額      未達新    台  幣  五十  萬元
                                             之匯款,      不  在此限       。
                              二、匯入匯款業務: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之匯入款。但                                       不  得

                                    受理以直接投資、有             價證券    投資   或  其他   未  經法  令  許可事項為
                                    目  的之匯入款。

                     第六條   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定銀行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為金融業務往來,應由                                     總  行  檢

                               具申請書件       ,  向  主管機關     申請  許可。
                              前項應     檢具   之  申請書件     如下:
                              一、   總  機構   名  稱、所在地及代         表  人  姓名  。

                              二、   營  業  計畫書    (  含申請    業務項    目  、業務發展規         劃  與有關    糾紛處
                                    理、債權確保及          風險控    管措施)。

                                   最近
                              三、
                                                                      之
                                                                 簽
                                                            計師
                                    有資本與  一年  度總  機構經會 資  產  之  計  算  比率  證 。     財  務  報表  及  最近半  年  度  自
                                             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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