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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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八)赴大陸地區 從 事 文教 活動、 參 加國際會 議 、 洽 辦商務
或參 加商展 等費 用之匯款。
(九)支付大陸地區出 版品 、 電影片 、 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
節目等費 用之匯款。
(十)分 攤 兩岸通信 費 用之匯款。
(十一)經 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
項 目 之匯款。
(十二)經 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之
股利、
子
公司匯
廠
商,其海外及大陸地區之
之 再 匯出款。但其匯出金額 不 得大於匯 回 回 金額。 盈餘
(十三)赴大陸地區 觀光旅 行之匯款。
(十四)大陸地區人民及
有
證或領 有 相 關 居留證 未領 有臺灣地區 效 期限 未滿 居留證 一年之個人在臺 、外 僑居留
灣地區所得及 未 用 完 資金之匯款。但 每筆 結 購 金額
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十五)其他經 不 得 逾 十 萬美元 。 洽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
可之匯出款。但 每筆 結匯金額 未達新 台 幣 五十 萬元
之匯款, 不 在此限 。
二、匯入匯款業務: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之匯入款。但 不 得
受理以直接投資、有 價證券 投資 或 其他 未 經法 令 許可事項為
目 的之匯入款。
第六條 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定銀行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為金融業務往來,應由 總 行 檢
具申請書件 , 向 主管機關 申請 許可。
前項應 檢具 之 申請書件 如下:
一、 總 機構 名 稱、所在地及代 表 人 姓名 。
二、 營 業 計畫書 ( 含申請 業務項 目 、業務發展規 劃 與有關 糾紛處
理、債權確保及 風險控 管措施)。
最近
三、
之
簽
計師
有資本與 一年 度總 機構經會 資 產 之 計 算 比率 證 。 財 務 報表 及 最近半 年 度 自
風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