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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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三、   最近   三年   財  務  報告  。
                                 四、   最近半    年  度  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     資  產比率計     算  表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                   料或文件      。
                                 臺灣地區金融         控  股公司及銀行為前條第三項規定之                      申請   ,應   填

                                 具申請書      ,  並檢附    下列  文件   :
                                 一、可行      性研究報告       。
                                 二、海外      子  銀行   最近半     年  度  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     資  產比率計      算

                                      表  。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

                                 前條之    申請   ,主管機關於有事實           料或文件 顯示  有 。     全經  營  業務之   虞或
                                                                           礙健
                                 未  能  符  合政府政    策  之  要求  者,得     不予   許可;已許可者,得             廢止



                                                                      表
                     第十二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地區  之。於許可前條第一項      或  第二項之  立代  申請 人辦事 前,應  處  洽  商中央銀行。
                                                              設
                                                                                  ,得辦理下列業
                                 務:
                                 一、
                                      從
                                                  關資
                                                相
                                        事金融
                                                       訊
                                                            蒐集
                                 二、   從  事金融    相  關商  情  之  調  查。 。
                                                         之
                                 三、其他      相  關  聯絡  事  宜  。
                     第十三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                                 設  立代   表  人辦事    處
                                 者,應     檢具  下列   相  關  文件  ,  報  經主管機關      備  查後,    始  得  設  立:
                                 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                      函  。
                                 二、   預  定  設  立日期及    詳細   地  址  。

                                 三、代    表  人  姓名  及其   學  、經歷資     格證明文件       。
                                 臺灣地區銀行         擬裁撤    大陸地區代        表  人辦事    處  ,應事    先報   經主管

                                 機關核准。
                                 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地區代                  表  人辦事    處  之代  表  人  或設  立地   點  有
                                 變更   時,應事      先報   主管機關     備  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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