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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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  :一、依    據貴   行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87  )台央   檢  貳  字  第  ○  九三九
                                    號函   辦理。

                               二、   目  前兩岸經貿、金融政            策仍禁止      直接業務往來,依            據     貴  行
                                   檢  查  報告  第   4-  (  3  )  頁評  註部  分所  述  ,  該  行台  北  分行係  先  簽

                                   發  擔  保信用狀     予  其  香港  分行,     再  由其  香港   分行   憑  以轉開    擔  保
                                   信用狀     予  其大陸    廣  州  分行,   雖  授信   風險仍    由  德  意  志  銀行台   北
                                   分行承     擔  ,  惟就  金融業務往來之信用狀開狀行為而                      言  ,  因該

                                   行  並未   直接簽發      擔  保信用狀     予  其  廣  州  分行,應    未  牴  觸  現階段



                                    另德
                               三、  禁止   直接往來之兩岸金融政  意  志  銀行台  北  分行所簽發之  策  。     擔  保信用狀,其受  益  人
                                         商
                                           德
                                   既  為其   香港   分行,而      非  大陸  廣  州  分行,    故  未違  反  「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
                                   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                           暨  「台灣地區與大陸
                       <  之二  >




                                                           86.12.16.  財政部台財融第        86657962   號函

                     主    旨  :關於法國國        家  巴黎   銀行台    北  分行   函詢  ,可   否  授權   該  行  香港  分行簽

                               發信用狀至大陸地區,由                該  行  香港  分行   先  行付款取得       裝船單    據  後
                               轉  寄  台  北  分行,  再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乙案   ,  請   查  照

                               轉知。
                     說     明  :一、依    據  本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                86  )  巴黎  字  第四十三    號函   辦理



                               二、依法國國  部  金融  局案陳 家  巴黎  法國國 銀行台  家  巴黎  分行來 銀行台  函說明 北  分行。  ,為應     廠  商辦理「大
                                                            北
                                   陸出口,台灣押匯」之               需要   ,  該  行台  北  分行   擬將   信用狀    申請

                                                                              分行,授權其簽發信
                                                                  予
                                                             拍
                                   書
                                      以
                                   用狀至大陸地區,  Telex  或  SWIFT  該  行  香港  發 分行於接  該  行  香港 獲  大陸地區  裝船單  據  後
                                   付款,     並將    船單  據  轉  寄  台  北  分行,  再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
                                   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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