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258
23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 :一、依 據貴 行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87 )台央 檢 貳 字 第 ○ 九三九
號函 辦理。
二、 目 前兩岸經貿、金融政 策仍禁止 直接業務往來,依 據 貴 行
檢 查 報告 第 4- ( 3 ) 頁評 註部 分所 述 , 該 行台 北 分行係 先 簽
發 擔 保信用狀 予 其 香港 分行, 再 由其 香港 分行 憑 以轉開 擔 保
信用狀 予 其大陸 廣 州 分行, 雖 授信 風險仍 由 德 意 志 銀行台 北
分行承 擔 , 惟就 金融業務往來之信用狀開狀行為而 言 , 因該
行 並未 直接簽發 擔 保信用狀 予 其 廣 州 分行,應 未 牴 觸 現階段
另德
三、 禁止 直接往來之兩岸金融政 意 志 銀行台 北 分行所簽發之 策 。 擔 保信用狀,其受 益 人
商
德
既 為其 香港 分行,而 非 大陸 廣 州 分行, 故 未違 反 「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
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 暨 「台灣地區與大陸
< 之二 >
86.12.16. 財政部台財融第 86657962 號函
主 旨 :關於法國國 家 巴黎 銀行台 北 分行 函詢 ,可 否 授權 該 行 香港 分行簽
發信用狀至大陸地區,由 該 行 香港 分行 先 行付款取得 裝船單 據 後
轉 寄 台 北 分行, 再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乙案 , 請 查 照
轉知。
說 明 :一、依 據 本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 86 ) 巴黎 字 第四十三 號函 辦理
二、依法國國 部 金融 局案陳 家 巴黎 法國國 銀行台 家 巴黎 分行來 銀行台 函說明 北 分行。 ,為應 廠 商辦理「大
北
陸出口,台灣押匯」之 需要 , 該 行台 北 分行 擬將 信用狀 申請
分行,授權其簽發信
予
拍
書
以
用狀至大陸地區, Telex 或 SWIFT 該 行 香港 發 分行於接 該 行 香港 獲 大陸地區 裝船單 據 後
付款, 並將 船單 據 轉 寄 台 北 分行, 再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
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