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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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二)本國銀行辦理涉及兩岸之國際聯貸案相關規定

                                     95.7.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585014410  號令


                     一、銀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3  項

                          辦理「國際       聯貸   」,其主辦行及           參貸   行  必須  至  少  有一  家  為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以外之國            家或   地區   註冊   之銀行(      含  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
                          支機構,      惟不   包  含  於  英屬維爾京群島         、開   曼群島    、  百慕達群島等        地  僅

                          有  登記註冊     而  未  有實  質營運    行為之銀行)。
                     二、本    令  自發布日     起生效

                     三、   財  政  部  81  年  2  月  26  日台  財  融  810046791  號函   於本   令  發布後,     停止
                          適  用。



                     (三)台灣地區銀行為擔保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子公司之借款,得簽
                             發擔保信用狀予第三地區銀行供其轉開擔保信用狀,惟應憑

                             經濟部許可投資函方得受理


                            >
                       之一
                     <
                                                             87.9.11.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743823   號函

                     主    旨  :關於    英  商  渣打  銀行台    北  分行   函詢   ,台灣地區銀行為           擔  保國   內廠   商
                               在大陸地區       子  公司之    借  款,得    否  為國   內廠  商簽發     擔  保信用狀     予  第

                               三地區銀行,         再  由第三地區銀行          憑  以轉開   擔  保信用狀至大陸地區
                               乙案   ,  請   查  照  轉知。

                     說     明  :一、依    據  本  部  金融  局案陳英      商  渣打  銀行台    北  分行八十七年八月四
                                    日(   87  )  標  渣  業  字  第四八四九   號函   辦理。

                               二、本國銀行及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為                        擔  保國  內廠   商在大陸地區         子
                                    公司之    借  款,簽發      擔  保信用狀     予  第三地區銀行,          再  由第三地

                                    區銀行
                                                                  現階段
                                    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核與  憑  以轉開  擔  保信用狀  予  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兩岸金融間接往來政  或  外商銀行  策  尚
                                    無  牴  觸,同   意照   辦。   惟擔   保信用狀中應         敘  明  大陸地區金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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