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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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三、 僑 外股本投資之 轉讓 ,得由主 管 機 關 核准 其轉讓 國 內 股 權文
件 之國 內代 理 人 、投資 事 業、 受讓 股 權 國 內人士 、或由外國
法 人 出 具授權書 , 授權其 在中 華 民國 境內 之 代 表 人 等, 憑 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件向 外匯指定銀行 預購 遠期外匯。
(五)指定銀行辦理遠期外匯交易憑證中有記載不足部分,銀行應
如何處理事宜
95.8.14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肆字第 0950038452 號函
主 旨:貴 分行 函詢 有 關 指定銀行辦理遠期外匯交易時,客 戶向 銀行 提 供
之廠商 往 來 憑 證中有 記載 不 足部 分,銀行 是否 可以 電話 確 認並 將
確
其
請 查照 認內容 。 以 明文記載 方式 補足 ,即得以辦理 乙節 , 復如說明 。
說 明: 一、 復 貴 分行 95 年 8 月 3 日 瑞 實 ( 95 ) 149 號函 。
依現
二、
規定 行「銀行業務辦理外匯業務 管 理辦法」第 36 條 第 1 款
指定銀行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以
:
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與顧客 訂約 及交 割 時, 均 應 查
核
件 其 相 關 實務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 文件 ,或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
。
三、 依 上 述 規定,辦理遠期外匯應 具 有證實實際外匯收支需要、
且 為交易 雙 方 共 同承 認 之交易 文件 ,交易 文件記載 之 內容如
有 漏 失,致不 足 以證實 其 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亦應由交易 雙
方 共 同 補足認 定。
(六)「平均匯率遠匯業務」相關問題釋義
95.9.2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50044007 號函
主 旨:貴 分行 函詢 「 平均 匯率遠匯業務」之相 關問題 , 復如說明 二, 請
查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分行 95 年 9 月 20 日 瑞 實 ( 95 ) 160 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