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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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三、   僑  外股本投資之        轉讓   ,得由主      管  機  關  核准  其轉讓    國  內  股  權文
                                    件  之國  內代   理  人  、投資    事  業、  受讓   股  權  國  內人士   、或由外國

                                    法  人  出  具授權書    ,  授權其    在中   華  民國  境內   之  代  表  人  等,  憑  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件向   外匯指定銀行         預購   遠期外匯。



                     (五)指定銀行辦理遠期外匯交易憑證中有記載不足部分,銀行應
                             如何處理事宜


                                             95.8.14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肆字第                0950038452   號函


                     主     旨:貴   分行   函詢   有  關  指定銀行辦理遠期外匯交易時,客                     戶向   銀行   提  供
                               之廠商    往  來  憑  證中有   記載   不  足部  分,銀行      是否   可以   電話   確  認並   將
                                 確
                               其
                               請   查照  認內容  。    以  明文記載  方式  補足  ,即得以辦理        乙節   ,  復如說明      。
                     說   明:    一、   復   貴  分行   95  年  8  月  3  日  瑞  實  (  95  )  149  號函  。

                                    依現
                               二、
                                    規定   行「銀行業務辦理外匯業務                 管  理辦法」第        36  條  第  1  款
                                           指定銀行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以
                                         :
                                    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與顧客                       訂約   及交   割  時,   均  應  查
                                    核
                                    件  其    相  關  實務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            文件   ,或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
                                      。
                               三、   依  上  述  規定,辦理遠期外匯應             具  有證實實際外匯收支需要、
                                    且  為交易    雙  方  共  同承  認  之交易   文件   ,交易    文件記載      之  內容如

                                    有  漏  失,致不     足  以證實    其  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亦應由交易                    雙
                                    方  共  同  補足認  定。



                     (六)「平均匯率遠匯業務」相關問題釋義


                                             95.9.2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50044007   號函

                     主     旨:貴   分行   函詢   「  平均   匯率遠匯業務」之相             關問題    ,  復如說明      二,   請

                               查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分行   95  年  9  月  20  日  瑞  實  (  95  )  16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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