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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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三月十四日起開放勞務性的交易亦可利用遠期外匯來避險,將服務業
                     中外匯收支最多的運輸業及保險業開放。八十三年六月三日將不涉及大陸

                     地區之三角貿易外匯收付納入遠期外匯範圍,因實施成效良好,未被業者
                     做為投機之用,央行再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採取第三階段開放步驟,指

                     定銀行可以承做包括股利、佣金、技術報酬金等三項勞務性外匯收支之遠
                     期外匯交易及經政府核准之資本交易的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八十四年八
                     月十九日對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得選擇辦理新台

                     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起將
                     辦理遠期外匯項目改以「負面表列」方式開放,即

                                                                                   號團體
                                                                                行
                     (含旅遊      支出   );(    二  )移轉    收支   ;(   三  )個人    或公  除(  司  一  )個人  勞務收支
                                                                                          利用自由
                     結  匯額度所     從事   之投資理      財活   動,   共  三項外匯收支不得辦理遠期外匯交易
                                              凡
                                                有實際需要者,
                     外,
                     年十二月十六日取  其餘  各項外匯收支  消  遠期外匯承做項目之限制,       均  可辦理遠期外匯交易。八十五  凡  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
                     者,  契約  。    關  交易  文件  或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件  即可與外匯指定銀行             訂  立遠期外
                          憑
                            相
                     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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