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124
10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段,三月十四日起開放勞務性的交易亦可利用遠期外匯來避險,將服務業
中外匯收支最多的運輸業及保險業開放。八十三年六月三日將不涉及大陸
地區之三角貿易外匯收付納入遠期外匯範圍,因實施成效良好,未被業者
做為投機之用,央行再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採取第三階段開放步驟,指
定銀行可以承做包括股利、佣金、技術報酬金等三項勞務性外匯收支之遠
期外匯交易及經政府核准之資本交易的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八十四年八
月十九日對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得選擇辦理新台
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起將
辦理遠期外匯項目改以「負面表列」方式開放,即
號團體
行
(含旅遊 支出 );( 二 )移轉 收支 ;( 三 )個人 或公 除( 司 一 )個人 勞務收支
利用自由
結 匯額度所 從事 之投資理 財活 動, 共 三項外匯收支不得辦理遠期外匯交易
凡
有實際需要者,
外,
年十二月十六日取 其餘 各項外匯收支 消 遠期外匯承做項目之限制, 均 可辦理遠期外匯交易。八十五 凡 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
者, 契約 。 關 交易 文件 或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件 即可與外匯指定銀行 訂 立遠期外
憑
相
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