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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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本章重點




                          民國六十七年以前,我國採取盯住美                       元之匯率制度,此一制度固然可

                     使廠商在進出口貿易與投資的成本收益計算上較為確定,然而卻阻礙國際
                     收支自動調整機能,造成金融之不安定。為矯正此一缺失,乃於六十八年
                     二月成立外匯市場,使新台幣匯率自由浮動以反映市場供需,惟為使變動

                     不致過分劇烈,故規定每日可變動幅度不超過前一日中價上下各                                          2.25%  ,
                     但此制度卻使匯率無法即時而充分的反映當天市場供需之變動,故於七十

                     八年四月間,央行建立新匯率制度,不再限制升貶幅度。在顧客市場上,
                     以自由議價為基礎。對於每筆一萬美元以下小額交易之匯率,各銀行應於
                     每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掛牌公告於營業場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不

                     再限制各銀行牌告匯率之買賣差價。目前,我國的即期外匯交易制度已和
                     世界主要國家所採行的制度大致相同。

                          至於遠期外匯交易,央行在民國八十
                     一階段僅開放進出口廠商實質交易利用遠匯來避險。八十三年開始第二階            年十一月重建遠期外匯市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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